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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命说有官运说的准儿的简单介绍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 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 )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 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 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 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 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 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通过对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 一案的判 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 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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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 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 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 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 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 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 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 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 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这种状况一直持 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 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 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该条例将最高 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 判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 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 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 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 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 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 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 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 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 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 (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 5 年。1801 年 3 月 2 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 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 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 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 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二、官运受阻马伯里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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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 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 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 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 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 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 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 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 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 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 之中。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 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 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 总统内阁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现 在一般译为司法部长。这个职位虽然是1789年建立 的,但当时只是一个非全职的内阁职位,直到威廉•怀 特任职期间才成为全职位置——即使这样他仍然是光 杆儿司令一个,因为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要 到1870年才建立,只有到这时才可以称司法部长)的 查尔斯•李(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 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 行令(原文为拉丁文writ of mandamus,也译训令 状,在英美普通法中指有管辖权的法官对下级法院、政 府官员、机构、法人或个人下达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行为的命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 自己能便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 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 13 款 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 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 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 令状。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 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 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 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 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是 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 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 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 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 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 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 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 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 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 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 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 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 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 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 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 构指手划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 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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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 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 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 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 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 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 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 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 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 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 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 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 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 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 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 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三、巧脱困境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认5比0的票数 (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 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 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 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 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 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 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 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 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 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 由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 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 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 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 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 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 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 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 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 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 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 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 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 殊性上做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 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 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 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 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 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 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对上述以外的 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 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 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 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 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 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 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 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 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 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 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 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 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 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 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 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 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 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 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 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 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 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 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 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 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 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 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 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 “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 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 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 四、制度创新司法审查原则草创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 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 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等 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当上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治安法官实惠多 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 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 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 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 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 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 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 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 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 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 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 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 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 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 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 法权”。美国学者梅森(Alpheus T. Mason)认为,与 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 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 就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从表面上看他的做法天 衣无缝,因为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 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 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 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 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 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 法院控告麦迪逊。这样,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 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 裁决。实际上,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有所准备, 即便是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但道高 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 设的陷阱,把判决转向法律与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 性问题。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 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 决,那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 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踞被引 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 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 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 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 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 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 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通过对马伯里案的裁决,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 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 法部门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 增强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 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可以说,这是 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 里程碑。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 )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 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 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 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 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 Smith)赞扬说: “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 定了美国的制度。”

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 中,唯有马歇尔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 在九位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则并列悬挂着马伯 里和麦迪逊二人的画像,仿佛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 一汤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若不是当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中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恐怕就不会有今天最高法院 至高无上的权威,戈尔和布什各自的拥护者没准儿已 在白宫前面真刀真枪地开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