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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算第三者吗:介入男女朋友关系是小三

书能香我不必花 茶亦醉人何须酒

日拱500字发起人朱波杰律师系列说“法”

小三不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以某判决书为样本)

法说系列:小三不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以某判决书为样本)

昨日一篇关于如何向小三追索财产的文章引起不少人的不适,且不痛快,对付小三不能这样便宜了,不将小三置于死地不罢休。

有人问,小三会犯罪不?

这个问题,很难问题,小三混蛋是必然,犯罪这事,当下还难有一款罪名直接惩治的。

难道不是重婚罪吗?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很难回答。

因为一直以来,我们都是这样看待重婚罪的:

一是,构成重婚罪,简而言之就是法律可以确定的:男的有两个老婆、女的有两个老公。现实中那些确实存在,多数人无法理解的现象,如有了老公老婆,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当关系的狗男女的情况,被以重婚罪论处的甚少。

二是,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指的是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婚姻,以及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登记了才算,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这种“事实婚姻”至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不认可的。

刑事案件中,“事实婚姻”的认定也有一定争议。当下的法律也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但笔者在考虑是否建言,应当按照重婚罪论处。

毕竟现实中,确实客观存在有些人有两个家,尤其还生了娃。

若是严格按照文义解释,这些人是无法按照重婚罪论处的。这不明摆着与《民法典》一夫一妻的规定相违背嘛。

法说系列:小三不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以某判决书为样本)

怎么办呢?

基于以上的普遍认知,面对这的情况的多数人,都不会主动提起控诉。

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个“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那么,不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事实婚姻”是否就属于刑法要打击的行为呢?

尤其再次看到的这份判决书,即《被告人欧虎、邱小宁犯重婚罪重新审理刑事判决书》,过错的男方和一个第三者被以重婚罪判刑,其中就是“有配偶却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认定“事实婚姻”的。

法说系列:小三不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以某判决书为样本)

所以,出轨方和小三太过嚣张,构成重婚罪也不是不可能的,除了还钱,还要坐牢。

故事梗概:欧某与原配合法登记生育两孩,而后欧某在未与原配离婚期间,又与邱某在一起并生育三孩。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苏小红与被告人欧虎于2005年6月22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欧某1和欧某2。2010年被告人欧虎在怀化市唯度现代精品酒店上班并有了股份,自诉人苏小红、被告人邱小宁在该酒店打工。被告人邱小宁知道欧虎已婚并与苏小红生育有两个小孩,在自诉人苏小红离开酒店后,与被告人欧虎产生感情,双方于2012年5月份确定关系开始非法同居生活,被告人欧虎2012年至2018年给邱小宁在怀化507宿舍租了房,邱小宁家里人一直以为她和欧虎结婚了,邱小宁认为结婚证只是一张纸。2012年10月8日邱小宁与欧虎生育一女,取名欧某3,2015年8月3日与欧虎生了双胞胎儿子,取名欧某4、欧某5。2015年9月1日双方在芳欣食代笨厨给儿子订满月酒席宴8桌,请了双方父母、亲戚、酒店员工。2018年8月10日,欧虎将欧某3、欧某4、欧某5户口迁到欧虎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邱小宁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被告人邱小宁明知欧虎有配偶却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且双方共同生育三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欧虎、邱小宁犯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虎、邱小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芷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因社区矫正环境差建议对被告人邱小宁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详见执行通知书)。二、被告人邱小宁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份判决书,笔者几番阅读,我想这个自诉人必然下了很大的心思,尤其是证据方面。纵使《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类型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作为自诉人的一方,用以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证据,收集起来非常之艰难。

虽然重婚罪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但被提起公诉的,挺难。

一般都是这个被告人涉及其他罪名,一并查实了,比说华融的赖小明案件,其中一个罪名就是重婚罪。

最后,我想说的是,打击小三人人有责,无论这个小三是否最后构成犯罪,都应当穷尽所有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追究小三的责任。当然,追究过错配偶方责任也义不容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落实《民法典》的要求: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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