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杀伤刑罚什么意思
中国古代对强奸犯的刑罚简述 阿格 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历来都受到人民的关注,尤其是现代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越发重视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但现在经常发生妇女儿童的性侵害犯罪,严重影响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从刑罚角度来说,现代关于性侵行为的刑罚远不及古代刑罚严厉,违法成本没有古代高。简略考察我国古代关于侵犯妇女儿童的刑罚发展历程,为今天加大力度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惩罚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提供一些历史素材。 我国的夏商周时期对强奸行为及其罪行并不很清楚,大多数都以通奸论处,虽然规定了“三次不得赦免”,实际很不利于保护女性权利。 到了秦汉时期,《秦律》中规定了和强奸罪的相关刑罚,主要是限制官员通过自身的强势地位侵犯女性权利,只要是官员和民女通奸的,官员强制宫刑,将作案工具拿去喂狗。 隋唐时代,唐朝的法律中第一次出现“强奸”一词,规定在《唐律疏议·名例》(卷一)上“内乱”条下,“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性犯罪被列入“十恶” “不赦”之罪列。唐代对强奸罪的刑罚是比照乱伦、通奸“罪加一等”,从重惩处。并且《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规定:“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这也属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对弱势地位的女性实施的性犯罪。如果是对有血缘关系或者抚养关系的女性实施性犯罪的,刑罚则严厉得多,比如继父强奸继女的,流放二千里;如果强奸致女方受伤害的,判处绞刑。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卷四)中记录了一个近亲相奸的案子,窦参刚做奉先县尉时,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竟然强暴自己的妹妹。父亲发现后去解救女儿,兄弟俩仍不住手,羞愤之下,父亲投井自尽。窦参接到案子后,判处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有不少人求情,希望能在丧期满后再行刑,被窦参严辞驳回。 宋朝《宋刑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完善了强奸罪的刑罚,增加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性侵十岁以下幼女的,性侵十岁以下女童“流三千里”;宋朝《庆元条法事类》对《宋刑统》的修正和补充,规定对在强奸过程中给受害方造成人身伤害甚至致死的, 以“故意杀伤论”; 《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规定“强奸幼女罪”: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性侵幼女比强奸成年女性流放增加1000里,强奸未遂,也要流放500里;凡是给幼女带来伤害者,直接当众砍头,死无全尸;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过程中见色起淫的,判处绞刑。南宋第一次规定了“强奸幼女罪”,这在我国法律史的巨大进步,此后元明清三代法典中均列有此项性犯罪。 元代《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中对列出了七种强奸情形,其中五种情形是保护幼女的,比如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即强奸幼女的,处死;强奸有夫之妇者,死罪;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只要是强奸10岁以下幼女,判死刑。“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及三男轮奸的,判处死刑。 根据明朝的规定: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死。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扩大了对幼女保护范围。清朝基本沿用明朝对强奸犯的刑罚。根据《清宫扬州御档》记载,烧饼店主桑源见隔壁油铺家女儿周络馨长得漂亮,趁其父母不在家爬墙撬门企图强奸络馨,络馨叫喊挣扎,桑源扎伤络馨,引来邻居,桑逃走,后被捕归案,周络馨次日伤亡,判桑源律斩监侯。同样在《清宫扬州御档》记载了另一起强奸女童的案件,成年男子林子时在寺庙帮工,见7岁女童在门口玩耍,用1文钱诱骗女童进屋企图强奸,因女童疼痛苦闹终止犯罪行为,放女童回家,女童告诉其母辛氏,辛氏立即报案,林子时供认不讳,官府判决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罪大恶极,斩立决。 同时,清朝法律还加强了对男童的保护力度,嘉庆二十年,张文同和石进财强奸赵姓十二岁男童,比照强奸良家妇女将张文同定为主犯斩立决,石进财为从犯,判绞刑缓刑。 我国古代对于针对妇女儿童的性犯罪施行严厉刑罚,一般都是宫刑,杖刑,杖刑加流放,斩立决,绞死等刑罚,对性犯罪者直接实施肉刑和流放徒刑,同时对性侵男童也基本都是死刑。可见古代对于性犯罪的刑罚要比现代严厉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