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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字[2014]第 006 号-04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工作,并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出 具了瑞华审字[2015]48250004 号《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 信达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 项作了进一步的查验,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 5-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瑞华对发行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并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 48250014 号《审计报告》,根 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对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作了进一步的查验,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瑞华对发行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并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48250001 号《审计报告》,根据 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对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作了进一步的查验,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 141672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深圳市科达利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 求,信达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构成《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 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 5-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 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程爱武与励建 炬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是否真实,程爱武、励建立、励建炬之间是否存在纠 纷。” 回复: 经信达审阅发行人的工商备案打印资料、励建立与程爱武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签订的《解除代持关系确认书》,并经信达就程爱武持有科达利有限股权相关 事宜对励建立、程爱武和励建炬三人进行的访谈,程爱武与励建炬之间未曾存 在过股权代持关系,程爱武与励建立之间曾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具体情况如 下: 1、1996 年 9 月 20 日,科达利有限设立时登记在程爱武名下的 40 万元出资 的实际出资人为励建立,该 40 万元出资款由励建立提供。 2、2002 年 7 月、2005 年 8 月,科达利有限分别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因 登记在程爱武名下的出资额的实际出资人为励建立,因此,上述二次科达利有 限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完成后,由此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应实际归属于励建立, 登记在程爱武名下的出资额的实际权利人仍为励建立。 3、2010 年 4 月,励建立与程爱武签署《解除代持关系确认书》,双方确认 程爱武持有科达利有限股权期间,登记在其名下的对科达利有限的出资均为励 建立所有;双方确认于该《解除代持关系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代持关 系,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程爱武在出资当时、现在及未来均不曾/不会对上述 事实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2010 年 4 月 22 日,程爱武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励建炬,至 此,程爱武不再代励建立持有科达利有限的股权。 5-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励建炬受让登记在程爱武名下的全部出资后,励建炬已向该等股权的实际 出资人励建立足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励建炬不存在代励建立持有上述股 权的情形,上述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 综上,信达认为,程爱武与励建炬之间未曾存在过股权代持的情形;程爱武 与励建立之间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真实,程爱武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励建炬 后,上述代持关系解除。程爱武、励建立、励建炬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 “2、2010 年蔡敏对发行人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1)蔡敏增资时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增资价格确定的方式、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2)蔡敏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 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蔡敏是否存在以委托代持或信托 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回复: 1、经信达审阅发行人的工商备案打印资料,2010 年 7 月 15 日,科达利有 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科达利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060 万元,新股东蔡敏以 200 万元的价格认购科达利有限新增的 60 万元注册资本, 其中 6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14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蔡敏的《确认函》,并经信达对蔡敏进行访谈,蔡敏于 2009 年底从加 拿大回国,2010 年 3 月进入科达利有限任职,增资时在科达利有限担任副总经 理,增资的原因是蔡敏看好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发行人为激励核心高级管理人 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发行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使各方共同长远 发展;本次增资的价格按科达利有限 2009 年度净资产的 2 倍为作价依据;根据 蔡敏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上述投资的 资金来源为蔡敏历年工资收入和家庭积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根据蔡敏的《确认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 关情况调查表》,蔡敏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 5-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3、根据蔡敏的《确认函》,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蔡敏不存在以委托 代持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010 年、2012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海成 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的原因;各投资者入股金额; 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 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 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 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的股东的股权结构;(2) 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 务;(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 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 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 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 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回复: 根据《反馈意见》,信达查阅了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历次增资的增资协议, 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并向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 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发出《自然人股东/合伙 人情况调查表》,请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 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提供各自及其各自逐层往上追溯的法人股东/合伙 企业的现行章程或合伙协议,请其各自的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填写调 查表。 5-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就信达核查情况以及收到的宸钜 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 北斗提供的相关逐层往上追溯的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资料以及其提供的直接或间 接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汇总如下: 1、2010 年,科达利有限引进机构投资者宸钜公司、平安财智 (1)科达利有限引进机构投资者宸钜公司、平安财智履行的股东会程序 2010 年 8 月 15 日,科达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756.09 万元,其中,新股东宸钜公司认购 552.53 万元,新股东平安财智认购 203.56 万元;本次增资的总投资额为 4,515.79 万元,其中 756.09 万元计入科达利有限 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3,759.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0 年 8 月 25 日,科达利有 限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科达利有限引进机构投资者宸钜公司、平安财智的原因、入股金额、 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资金来源、对赌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审阅发行人的工商备案打印资料、《深圳市宸 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要约》、《关于深圳市科 达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科达利有限 2010 年引入宸钜公司、平安财智 的原因为补充科达利有限流动资金,增强科达利有限研发投入。宸钜公司以 3,300 万元认购科达利有限 552.53 万元的出资额,平安财智以 1,215.79 万元认购科达 利有限 203.56 万元的出资额,宸钜公司、平安财智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认购 价格为 5.97 元。本次增资的价格按科达利有限 2009 年合并报表净利润 2,085.36 万元及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16.66 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根据宸钜公司、平安财智 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宸钜公司、平安财智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 源合法。 经信达核查科达利有限与宸钜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宸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要约》,科达利有限、平安财智、励建立、励 建炬签署的《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及宸钜公司、平 安财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在发行人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 件期间及上市后,宸钜公司、平安财智与发行人之间无对赌安排。 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宸钜公司、平安财智的股权结构 1)经信达核查宸钜公司的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宸钜公司的股权结 构如下: 颜许斌 颜 琼 许鹤源 52.63% 36.84% 10.53% 宸钜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宸钜公司股东均为自然 人,无国有股东,宸钜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存在需要转持股 份的情形。 2)经信达核查平安财智的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平安财智的股权结构如下: 5-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00% 100% 100% 上海城投(集 上海国盛(集 常熟市发 江苏白雪电 朱勤保、李 团)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展投资有 器股份有限 志刚等 6 限公司 公司工会 名自然人 22.94% 22.90% 54.16% 20% 77.68% 2.32%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00% 李小红 李晓平 上海市糖业 中国平安保 50% 50% 姚 姚 烟酒(集团) 险(集团)股 涟 年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港零伍 妮 跃 投资有限公司 0.12% 99.88% 80% 20% 100% 江苏白雪电 深圳市卓越 深圳市宏兆 平安信托有 器股份有限 创业投资有 实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公司 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55.6589% 40.9596% 1.6575% 1.5132% 0.210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318) 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5,867,255,746 32.10% 境外法人 2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62,719,102 5.27% 国 家 3 同盈贸易有限公司 789,001,992 4.32% 境外法人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648,306,818 3.55% 国有法人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5 640,557,804 3.50% 其 他 保险产品 6 隆福集团有限公司 505,772,634 2.77% 境外法人 7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83,801,600 2.65% 国 家 8 商发控股有限公司 261,581,728 1.43% 境外法人 9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257,728,008 1.41% 国有法人 5-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10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4,891,064 1.34% 其 他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平安财智为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持股比例单独或 合计超过 50%的国有股东,因此,平安财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 存在需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4)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就宸钜公司、平安财智提供 的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的汇总 1)根据宸钜公司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宸钜公司 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1 深圳市鑫颜泰齿 股东、经 2011 年至签署日 在深圳市鑫 1 颜许斌 - 轮有限公司 理 颜泰齿轮有限公司担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金杜律师 2 颜 琼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在 上海腾昌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3 许鹤源 退休 - - 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后退休 根据宸钜公司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以及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 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调查表签署 之日,宸钜公司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 其他关联关系,宸钜公司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根据平安财智间接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签署日均为自然人填写的调查表签署日期。 5-1-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平安财智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 任的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党 委 书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江苏白雪 江苏白雪电器股 记、董事 1 朱勤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 - 份有限公司 长、总经 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 江苏白雪电器股 党委副书 司担任党委副书记,2016 年 2 李志刚 - 份有限公司 记 1 月至签署日在江苏白雪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 书记(退休留用) 3 黄怀炎 退休 - 退休 -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 江苏白雪电器股 司担任副总经理,2013 年 1 4 陈可为 副总经理 - 份有限公司 月至签署日在江苏白雪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退休留用) 党委副书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江苏白雪 江苏白雪电器股 5 张 朔 记、副总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 - 份有限公司 经理 副书记、副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 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 丁 芈 退休 - - 担任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 退休 蔚然国际有限公 2011 年 1 月至签署日在蔚然 7 李小红 董事长 - 司 国际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签署日在卓越 8 李晓平 卓越集团 总裁 - 集团担任总裁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深圳市宏兆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2 深圳市宏兆实业 年 12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深 9 姚涟妮 副总经理 - 发展有限公司 圳市宏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任运营总监,2014 年 8 月 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宏兆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在深圳市宏兆实业发展有限 深圳市宏兆实业 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4 年 10 姚年跃 总裁助理 - 发展有限公司 12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宏兆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总裁 助理 根据平安财智间接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以 5-1-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他 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调 查表签署之日,平安财智上述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 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平安财智上述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以委托持股 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 及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2012 年,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苏州和达 (1)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苏州和达履行的股东大会程序 2012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发行人发行 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相应增加发行人注册资 本 700 万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5.1546 元,由苏州和达出资 3,608.2474 万元全部 认购,占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7.2165%,发行价格中超出每股面值 的部分,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同日,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苏州和达的原因、入股金额、增资价格确定的 依据、资金来源、对赌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审阅发行人的工商备案打印资料、《关于深圳 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发行人 2012 年引入苏州和达的原因为 适应发行人经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资本实力,苏州和达以 3,608.2474 万元认购发行人 700 万股股份,苏州和达的入股价格为 5.1546 元/股。 本次增资的价格按发行人 2012 年度预计净利润 4,700 万元及包含苏州和达投资 金额完全摊薄后 10.6 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根据苏州和达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函》,苏州和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经信达核查发行人、苏州和达签署的《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增资合同》,苏州和达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在发行人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期间及上市后,苏州和达与发行人之间无对赌安排。 (3)苏州和达的股权结构 经信达核查苏州和达的合伙协议,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5-1-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苏州和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王明富 许地长 98% 2% 俞志钧 胡 桃 上海和君 杜简丞 王 立 80% 20% 80% 10% 10% 吴瑞芬、荣伟等 31 明日天成 和达管理 名自然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96.55% 2.76% 0.69% 苏州和达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苏州和达的最终投资者 均为自然人,无国有股东,苏州和达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存在需 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4)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就苏州和达提供的直接或间 接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的汇总 根据苏州和达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苏州 和达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1 吴瑞芬 退休 - 退休 -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市巴 城阳澄湖鹏澄大闸蟹交易有 昆山市巴城阳澄 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昆山市 2 荣 伟 湖鹏澄大闸蟹交 总经理 - 巴城蟹业协会担任会长, 易有限公司 2014 年至签署日在巴城镇商 会担任会长 5-1-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 年至 2012 年在九鼎投资 担任投资总监/副总裁,2013 3 王 冰 雪球资本 执行董事 - 年至签署日在雪球资本担任 执行董事 昆山高新区翰林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高新 4 许小燕 老师 - 幼儿园 区翰林幼儿园担任老师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市鹿 昆山市鹿城农电 5 丁雪平 部门经理 城农电发展有限公司担任部 - 发展有限公司 门经理 昆山惠浦投资有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惠浦 6 邵慧良 总经理 - 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无锡福鑫印染有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无锡福鑫 7 胡荣良 董事长 - 限公司 印染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景康 昆山景康(集团) 8 傅灵民 董事长 (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 有限公司 长 9 赵秀英 退休 - 退休 - 南京博海基因检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南京博海 10 马乔乔 测技术咨询有限 总经理 基因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 担任总经理 张家港保税区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张家港保 11 胡方进 捷国际船务代理 董事长 税区海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 - 有限公司 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 香港维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 北京金沃世纪投 12 赵大慧 经理 处担任首代,2016 年 5 月至 - 资有限公司 签署日在北京金沃世纪投资 有限公司担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南通中宇 南通中宇宠物用 13 孙忠东 总经理 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 品有限公司 理 昆山市曹安再生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市曹 14 杜建月 资源有限公司第 经理 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八分 - 八分公司 公司担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江苏阳澄 江苏阳澄电力建 15 周小成 总经理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 设有限公司 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审计师,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昆吾九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天津元田投资担 16 孙 烨 副总裁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 保有限公司 农银国际(中国)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4 年 9 月至签署日在天津 元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 副总裁 17 夏大皿 自由职业 - 自由职业 - 5-1-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 年至 2013 年在和君资本 北京和达开元投 担任投资总监,2013 年至签 18 王奕帆 投资总监 - 资有限公司 署日在北京和达开元投资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2011 年至 2013 年在和君资本 担任投资经理,2014 年至签 19 曾庆冠 立闻传媒 副总经理 - 署日在立闻传媒担任副总经 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在 苏州市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昆山市市场监督 20 钟敏霞 科长 财务科,2015 年 2 月至签署 - 管理局 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教科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市志 昆山市志诚房地 房地产评 21 马晓峰 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 - 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师 房地产评估师 昆山丰迪复合肥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丰迪 22 朱大年 总经理 - 有限公司 复合肥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昆山市曹安再生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昆山市曹 23 杜伟清 资源有限公司第 经理 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六分 - 六分公司 公司担任经理 24 冯菊花 退休 - 退休 -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 昆山化学原料有限公司担任 昆山颖奉信博化 25 王 刚 总经理 副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签 - 工有限公司 署日在昆山颖奉信博化工有 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6 潘国平 退休 - 退休 - 27 张嘉宝 退休 - 退休 - 28 李秋萍 退休 - 退休 - 江苏苏杭电子有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江苏苏杭 29 倪蕴之 副总经理 - 限公司 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30 钱玉英 退休 - 退休 -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复旦大学 31 张永彬 复旦大学出版社 编审 - 出版社担任编审 根据苏州和达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 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苏州和达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五 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苏州市明日企业 自 2011 年至签署日在苏州市 1 俞志钧 形象策划传播公 董事长 明日企业形象策划传播公司 - 司 担任董事长 苏州市明日企业 自 2011 年至签署日在苏州市 2 胡 桃 形象策划传播公 行政总监 明日企业形象策划传播公司 - 司 担任行政总监 5-1-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 和君资本担任合伙人,2013 北京和达开元投 创始合伙 3 杜简丞 年 5 月至签署日在北京和达 - 资有限公司 人 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创始 合伙人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 和君资本担任合伙人,2013 北京和达开元投 创始合伙 4 王 立 年 5 月至签署日在北京和达 - 资有限公司 人 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创始 合伙人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和君 上海和君投资咨 5 王明富 执行董事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执行 - 询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和君投资咨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和君 6 许地长 监事 - 询有限公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6)根据苏州和达上述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 况调查表》,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 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 表》,截至上述调查表签署之日,苏州和达上述自然人合伙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苏州和达上述自然人合伙人 /股东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3、2014 年,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 明石、明石北斗 (1)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 明石北斗履行的股东大会程序 2014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发行人将注册资本 9,700 万元增资至 10,500 万元,新增股本 800 万元由南海 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等 5 方合计出资 7,920 万元认 购,超过新增股本的部分在其缴纳后全部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同日,发行人股 东大会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发行人引进机构投资者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 5-1-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明石北斗的原因、入股金额、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资金来源、对赌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审阅发行人的工商备案打印资料、《关于深圳 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发行人 2014 年引入南海成长、远致 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的原因为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南海成长 以 2,970 万元认购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远致富海以 1,980 万元认购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芜湖富海以 990 万元认购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北京明石以 990 万元 认购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明石北斗以 990 万元认购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南海 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的入股价格均为 9.9 元/股。本 次增资的价格按发行人 2013 年度净利润 6,140 万元以及包含南海成长、远致富 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的 16.95 倍市盈率为作 价依据。根据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函》,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经信达核查发行人、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 励建立、励建炬签署的《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 在发行人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期间及上市后,南海成长、远致 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与发行人之间无对赌安排。 (3)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的股权结构 1)经信达核查南海成长的合伙协议、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行 章程、共青城创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南京陶朗加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海德邦和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单,并经信达查询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南海成 长的股权结构如下: 5-1-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郑伟鹤 黄 荔 刘先军 方 艳 青建集团 0.01% 99.99% 80% 20% 股份公司 深圳同创 共青城创赢 深圳市海富 南京陶朗 深圳市海富 伟业资产 投资管理合 恒盈股权投 加投资管 恒泰股权投 管理股份 伙企业(有 资基金企业 理有限公 资基金企业 有限公司 限合伙) (有限合伙) 司 (有限合伙) 100% 100% 段续源、 深圳同 南海成长创 南海成长创 南京鸿 海德邦 薛惠琴等 创锦绣 科(天津)股 赢(天津)股 信房地 和投资 38 名自 资产管 权投资基金 权投资基金 产开发 (上 然人合伙 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 合伙企业(有 有限公 海)有 人 公司 限合伙) 限合伙) 司 限公司 25.12% 0.36% 0.04% 2.70% 32.26% 0.40% 35.48% 0.81% 0.81% 0.81% 1.21% 南海成长 注: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经信达核查南海成长创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 伙协议,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南海成长创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 郑伟鹤 黄 荔 陈奇立 沈秀慧 理股份有限公司 0.01% 99.99% 75% 25% 100% 共青城创 王晓瓯、 深圳同创 赢投资管 宁波福天 高士平等 锦绣资产 理合伙企 塑化工业 43 名自然 管理有限 业(有限 有限公司 人合伙人 公司 合伙) 89.73% 0.13% 0.63% 6.38% 3.13% 南海成长创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信达核查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远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南京鸿信房地产 5-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江苏开元国际 谭斌、孔春华 其他股东 集团有限公司 等 10 名自然人 20.01% 79.99% 10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 南京远基投资 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75% 25% 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深圳市海富恒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 如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88%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0%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3.62% 6.38% 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0% 100% 深圳市平安德成 深圳市思道科投 投资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99.7568% 0.2432% 深圳市海富恒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深圳市海富恒盈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 如下: 5-1-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88%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0%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3.62% 6.38% 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0% 100% 深圳市平安德成 深圳市思道科投 施皓天 投资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99.8463% 0.3846% 0.7691% 深圳市海富恒盈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经信达核查南海成长创赢(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 伙协议、部分间接投资者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合伙协议、现行章程、上市公司 公告信息,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南海成长创赢(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5-1-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自然人 何卿、蒋松 西藏锋泓 王玉珠 北京鼎晟 周小会、 苏州工业园区鼎晟 蒋松涛等 6 名自然人 涛等 11 名 投资管理 天平投资 许洋等 5 天合创业投资合伙 南京锦和正达投 自然 蒋松 自然人 有限公司 王 玥 有限公司 名自然人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鼎晟天秤创业 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 涛、朱 73.77% 14.34% 8.61% 3.28%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小波 江苏中锦锦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2 名自然人 伙)、江苏中锦锦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张晓 40.13% 叶刚、鄢 限合伙)、江苏中锦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萍、 继雄、孔 诸晓敏、顾群英 (有限合伙)、江苏中锦锦创股权投资合伙 湖南山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陶业、陶一山 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中锦锦明股权投资 郑逸 敏智 等 4 名自然人 59.8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中锦锦晟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中锦锦润 100% 100% 100% 李卫红 黄武森 陈锐强 任磊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 四川 许晓 上海 88% 12% 陈振柱、 70% 30% 0.02% 99.98% 蓉、 易泓 宝尚 同力 张福清 梁结 江苏中锦 江苏汇 诸晓 致合 营销 投资 深圳市 萍、 苏州瑞牛投资 锦和股权 鸿国际 敏等 投资 策划 有限 瑞盈创 李苗 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合伙 集团股 12 管理 王 黄建 有限 责任 富投资 颜、 企业(有 份有限 名自 有限 晓 好、张 公司 公司 发展有 袁雪 限合伙) 公司 然人 公司 梅 志新、 深圳同创伟业 限公司 梅 卢暖 资产管理股份 36.5% 63.5% 30% 70% 99% 1% 23% 32% 45% 闫浩 培 有限公司 65.22%33.78%1% 100% 100% 100% 100% 侯贵 江苏汇 江苏汇 苏州工 深圳 上海 深圳市 洋浦 深圳 共青城 北京 广东 苏州瑞 良、杜 业园区 市业 湖南唐 深圳市 海富恒 赛恩 同创 创赢投 鸿国际 鸿国际 易泓 朗立 恒丰 牛三号 松等 鼎成天 海通 人神控 瑞盈赛 盈股权 特科 锦绣 资管理 集团中 集团中 泰投 润德 投资 投资中 29 名 晟创业 投资 股投资 富资产 投资基 技实 资产 合伙企 鼎控股 锦控股 资中 投资 集团 心(有 自然 投资中 发展 股份有 管理有 金企业 业有 管理 业(有 股份有 有限公 心(有 有限 有限 限 合 人合 心(有限 有限 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 限公 有限 限合 限公司 司 限合 公司 公司 伙) 伙人 合伙) 公司 伙) 合伙) 司 公司 伙) 55.92% 3.75% 5.68% 3.07% 3.41% 5.68% 2.27% 1.70% 3.07% 3.41% 2.27% 2.27% 3.41% 1.48% 0.11% 2.50% 南海成长创赢(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南海成长无持股比例 单独或合计超过 50%的国有股东,南海成长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 不存在需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2)经信达核查远致富海的合伙协议、部分间接投资者的现行章程、合伙协 议,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远致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 5-1-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员会 新余海丰投 100% 资管理中心 0.26% (有限合伙)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陆朝阳等 20 林镁等 13 名 100% 新余民盈投 信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名自然人 自然人 河北省人民 合肥兴泰金 合肥市国有 中国建设 资管理中心 100% 100% 100% 0.29% 政府国有资 融控股(集 资产控股有 银行股份 (有限合伙) 华建国际实业(深 中国信达资 产监督管理 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萍乡市富海久泰 萍乡市富海聚利 圳)有限公司 产管理股份 新余富好投 委员会 投资咨询合伙企 投资咨询合伙企 27.5% 5.5% 67% 有限公司 资管理中心 100% 业(有限合伙) 业(有限合伙) 0.99% 100% (有限合伙) 100% 河北建设投资集 建信信托有 深川市前海华建股 信达投资 团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林 深圳市创新 珠海金控股权 扬州扬子高新产 20% 80% 40% 60% 珊资产管理 投资集团有 投资基金管理 业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中心(有限合伙) 建信财富(北京) 信达资本 陈玮、程 浙江浙银 1.54% 48.22% 0.77% 9.64% 0.46% 0.31% 深圳市人民政 股权投资基金管 管理有限 厚博等 7 资本管理 府国有资产监 理有限公司 公司 名自然人 有限公司 李永彤 朱跃龙 张权勋 程厚博 督管理委员会 49% 51% 34.44% 3.08% 50% 50% 50% 50% 100% 深圳市远致投 信达建信(重庆)股权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 深圳市紫金港投 陈军、刘胤宏等 深圳市佳合投资 资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司 35 名自然人 管理有限公司 40% 30% 30% 2.79% 0.89% 22.28% 74.04% 99% 1% 深圳市远致富海投 深圳前海紫金港投资 深圳佳合投资管 资管理有限公司 徐 进 胡丽娟 陈 军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理企业(有限合伙) 40% 5% 26.2% 9.52% 4.76% 9.52% 5% 远致富海 5-1-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远致富海无持股比例单 独或合计超过 50%的国有股东,远致富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存 在需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3)经信达核查芜湖富海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部分直接或间接法人股东 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出具之日,芜湖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 100% 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东方富 100% 海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99% 1% 100% 东方富海(芜 湖)股权投资 安徽省创业投 基金管理企业 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20% 80% 100% 盈富泰克 安徽省高新 芜湖兴安创业 沈 韩 创业投资 技术产业投 投资基金管理 飞 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丽 翔 20% 20% 24% 4% 8% 16% 8% 芜湖富海 注: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见远致富海股权结构 经信达核查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出具之日,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5-1-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国务院 江苏省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100% 100% 中国电子信息产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 南京新工投资集 业集团有限公司 理集团有限公司 团有限责任公司 70.93% 4.28% 24.80% 刘 廷 广州 南京中电 罗 葛 中国普 青岛市人 儒、刘 市人 熊猫信息 昕 文 天信息 民政府国 维锦 17 民政 产业集团 昕 卫 产业集 有资产监 名自然 府国 有限公司 团公司 督委员会 人 资委 40% 60% 100% 100% 100% 100% 100% 深圳 云南 中国 中国 广州 深圳 市鑫 南天 熊猫 普天 电子 无线 维卓 海泰 电子 电子 信息 海信 信息 电集 投资 彩虹 投资 信息 集团 产业 集团 产业 团有 管理 集团 咨询 产业 有限 股份 有限 发展 限公 有限 公司 有限 股份 公司 有限 公司 研究 司 公司 公司 有限 公司 院 公司 24.15% 9.38% 9.38% 9.38% 5.23% 9.38% 9.38% 8.31% 6% 9.38%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48)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彩虹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为事业单位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 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 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 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 子企业。”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 东中,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机构合计持有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 股权比例为 57.06%,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但持有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 5-1-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的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股东均不属于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 股东,因此,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因此,截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芜湖富海无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超过 50%的国有股 东,芜湖富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存在需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4)经信达核查北京明石的合伙协议、法人股东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北京 明石的股权结构如下: 唐焕新 25.42% 明石创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中关村科技园 高 张 刘 明石 区海淀园创业 凌 雅 泰 投资 服务中心 风 军 成 43.33% 3.33% 10% 33.33% 6.67% 3.33% 北京明石 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 明石创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北京明石无持股比例单 独或合计超过 50%的国有股东,北京明石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存 在需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5)经信达核查明石北斗的合伙协议、法人股东现行章程,并经信达查询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明石 北斗的股权结构如下: 5-1-2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唐焕新 25.42% 明石创新投资集 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 团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 镇经济联合社 100% 100% 100% 上海宝山城乡 陈健全、胡 明石 上海宝山科技 建设投资经营 静等 8 名自 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然人 39% 1% 5% 5% 50% 明石北斗 注:明石创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明石北斗无持股比例单 独或合计超过 50%的国有股东,明石北斗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不存 在需要转持股份的情形。 (4)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就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 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斗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填写的《自 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的汇总 1)根据南海成长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南海成长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 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2015 年 7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深圳浑元资产管 1 段续源 副总经理 浑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 薛惠琴 退休 - 退休 -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 广州市金兴鞋业商行担任总 3 李曼芃 退休 - - 经理,2014 年 6 月至签署日 已退休 4 姜言礼 青岛美源创业投 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青岛美源 - 5-1-2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资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 5 沙 钰 退休 - 退休 -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汇 深圳市汇金泰富 6 葛基标 董事长 金泰富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 - 投资有限公司 事长 杭州琪奥服饰有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杭州琪奥 7 琚惠英 总经理 - 限公司 服饰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老河口弘 老河口弘烨养殖 董事、总 8 孙有明 烨养殖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 有限公司 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常州兴桥 常州兴桥房地产 9 花田生 总经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总 - 开发有限公司 经理 浙江华丰管业有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浙江华丰 10 叶志群 董事长 - 限公司 管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 杉杉集团有限公 11 郑学明 董事长 裁,2012 年 5 月至签署日在 - 司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 深圳市海恒投资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海 12 戴新宇 总经理 - 有限公司 恒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2 年 7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深圳冠懋房地产 13 陈 恩 副总经理 冠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 - 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 深圳市阔天纺织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阔 14 严蕴亚 董事长 - 有限公司 天纺织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福建亿力集团有限公司担 福建宏顺租赁有 15 王传桂 总经理 任部门主任,2013 年 1 月至 - 限公司 签署日在福建宏顺租赁有限 公司担任总经理 佛山市南海区里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佛山市南 16 程小冰 财务 - 水开泰鞋厂 海区里水开泰鞋厂担任财务 镇江信美进出口 2011 年至签署日在镇江信美 17 吴昌生 总经理 - 有限公司 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南京南瑞 南京南瑞继保电 部门副主 18 钱 宏 继保电气有限公司担任部门 - 气有限公司 任 副主任 深圳市博英医疗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博 19 邱 飞 仪器科技有限公 总经理 英医疗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担 - 司 任总经理 深圳市同创伟业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同 20 郑伟鹤 资产管理股份有 董事长 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 江西安泽麦生物 21 程应璋 副总经理 在南昌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 - 科技公司 公司担任总经理,2014 年 1 5-1-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月至签署日在江西安泽麦生 物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东方 北京东方璞润投 22 李 嘉 董事 璞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 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温州市五 温州市五机化医 23 虞智勇 董事 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担任董 - 外贸有限公司 事 2011 年至 2016 年 1 月在中行 广州越秀支行担任职员, 24 李俊倩 中行广东省分行 职员 2016 年 1 月至签署日在中行 - 省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 担任职员 2011 年至签署日在舟山财富 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任董 舟山财富君廷大 事长,2011 年 11 月至 2013 酒店有限公司、 25 袁海波 董事长 年 2 月在恒尊集团有限公司 - 恒尊集团有限公 担任副董事长,2013 年 2 月 司 至签署日在恒尊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董事长 安富利电子科技 自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安富利 产品市场 26 秦 曼 (深圳)有限公 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经理 司 担任产品市场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宜兴市瑞 宜兴市瑞成废金 27 勇晓京 经理 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担任 - 属回收有限公司 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国祥 北京国祥君雅空 28 段龙义 总经理 君雅空调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 调有限公司 理 台州恒通进出口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台州恒通 29 林辉军 董事长 - 有限公司 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深圳同创伟业资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同创 30 丁宝玉 产管理股份有限 董事 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担任董事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信佳玩具 31 蔡馥芳 信佳玩具行 经理 - 行担任经理 常熟三联集团公 海外业务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常熟三联 32 李静华 - 司 顾问 集团公司担任海外业务顾问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成都凯越 成都凯越峰机电 法定代表 33 卢秀英 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 - 科技有限公司 人 定代表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 深圳市鑫琪源电子商行担任 深圳市鑫宸源电 34 王 萍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签署 - 子商行 日在深圳市鑫宸源电子商行 担任总经理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7 月 深圳市紫云香舍 在深圳市紫云香舍文化投资 35 倪赛佳 文化投资管理有 总经理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 限公司 股东,2014 年 8 月至签署日 5-1-2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在深圳市紫云香舍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北京诺思匹克技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诺思 36 宋真琪 经理 - 术中心 匹克技术中心担任经理 北京四达人才交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四达 37 侯 波 职员 - 流中心 人才交流中心担任职员 深圳同创伟业资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同创 38 黄 荔 产管理股份有限 总经理 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担任总经理 根据南海成长上述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 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 调查表签署之日,南海成长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 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南海成长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 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根据远致富海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远致富海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 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9 月在 深圳市格林赛特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1 徐 进 环保能源科技有 财务总监 VP,2012 年 12 月至签署日 - 限公司 在深圳市格林赛特环保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深圳市格雷柏智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格 2 胡丽娟 能装备股份有限 董事长 雷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 深圳市瑞象投资公司担任董 深圳紫金港资本 3 陈 军 董事长 事长,2014 年 5 月至签署日 - 管理有限公司 在深圳紫金港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董事长 根据远致富海部分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 /合伙人情况调查表》,远致富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 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如下: 5-1-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爱 深圳市爱力南方 1 朱跃龙 董事长 力南方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 - 科技有限公司 事长 北京金诚同达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金诚 高级合伙 2 刘胤宏 (深圳)律师事 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担 - 人 务所 任高级合伙人 深圳市万豪投资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万 3 吕建生 董事长 - 有限公司 豪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 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担 深圳前海紫金港 执行秘书 任董事,2013 年 3 月至签署 4 邓 明 投资管理企业 - 长 日在深圳前海紫金港投资管 (有限合伙) 理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投 委会秘书长 5 李永彤 退休 - 退休 - 海宁市明朝房地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海宁市明 产开发有限责任 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 朱国杰 公司、海宁市大 董事长 担任董事长,在海宁市大世 - 世界酒店有限责 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 任公司 事长 7 汤茗淳 学生 - - -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环 深圳市环宇微电 8 杨国忠 总经理 宇微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 子有限公司 理 深圳市童萌汇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童 9 穆 欣 童潜能开发科技 总经理 萌汇儿童潜能开发科技有限 - 有限公司 公司担任总经理 10 幸子琪 待业 - 待业 -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11 赵 辉 个人投资者 - 深圳市科尔通实业有限公司 - 担任市场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有 苏州市贝特利高 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5 12 王 全 分子材料股份有 董事长 - 年 6 月至签署日在苏州市贝 限公司 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腾 深圳市腾进达科 13 任 盼 营运总监 进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担任 - 技服务有限公司 营运总监 深圳市华强集团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华 14 张丽君 部长 - 有限公司 强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部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9 月在 深圳前海紫金港 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 15 李 林 投资管理企业 行政总监 公司担任董事/副总裁,2013 - (有限合伙) 年 10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前海 紫金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 5-1-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伙)担任行政总监 2011 年至签署日在肇庆市福 肇庆市福加德投 加德面粉有限公司、肇庆市 16 陈明新 董事长 - 资控股有限公司 福加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 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山西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 浙江紫天资产管 17 李典奇 总经理 公司担任总经理,2015 年 12 - 理有限公司 月至签署日在浙江紫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 匹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深圳前海大道金 人力资源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9 月为 18 张轶龙 - 融服务有限公司 部总经理 自由职业,2015 年 10 月至签 署日在深圳前海大道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在深圳市思齐斋艺术品有限 深圳数字动能信 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5 年 19 陈 敏 财务经理 - 息技术有限公司 1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数字动 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财 务经理 深圳迪丝平纺织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迪丝 20 寿培平 实业股份有限公 董事长 平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 - 司 任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同 深圳市同威投资 21 李 驰 董事长 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 - 管理有限公司 事长 福州约克外语学 2011 年至签署日在福州约克 22 俞伟星 校董 - 校 外语学校担任校董 2012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求 深圳市万通绿色 真眼镜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23 严求真 生态农业科技有 董事长 长,2013 年 11 月至签署日在 - 限公司 深圳市万通绿色生态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江苏江大源生态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江苏江大 24 邵兴军 生物科技股份有 董事长 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董事长 深圳市非元素设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非 25 顾 冰 总监 - 计有限公司 元素设计有限公司担任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深圳市紫金港达 在中建集团担任集团首席信 26 崔亚涛 美项目管理有限 董事长 息官,2014 年 10 月至签署日 - 公司 在深圳紫金港达美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莱 深圳市莱瑞尔机 27 赖小平 总经理 瑞尔机电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 电有限公司 理 5-1-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合 伙人,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北京德恒(深圳) 28 崔 军 合伙人 2 月在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担任合伙人,2016 年 2 月至 签署日在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 苏州市贝特利高 董事、副 司担任副总经理,2015 年 6 29 曾建伟 分子材料股份有 - 总经理 月至签署日在苏州市贝特利 限公司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董事、副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筑 深圳市筑博佳实 30 常 雷 董事长 博佳实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 业有限公司 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在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深圳车卫素化工 31 缪 峰 总经理 项目经理,2012 年 5 月至签 - 有限公司 署日在深圳车卫素化工有限 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深圳市路尚投资 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公司担 32 罗贤强 总经理 - 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签 署日在深圳市路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深圳市冠明科技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冠 33 廖翠华 总经理 - 有限公司 明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在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业务经理,2014 年 2 月至 深圳菁英时代基 2015 年 2 月在深圳市前海和 34 刘梦涯 金管理股份有限 投资总监 - 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 公司 资总监,2015 年 3 月至签署 日在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6 月 在深圳市宏海投资管理有限 深圳市紫金港资 公司担任总经理,2014 年 7 35 罗 琦 投资总监 - 本管理有限公司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紫金港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 总监 2011 年至 2013 年在深圳市远 致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战略研 深圳市远致富海 究及并购部部长,2013 年至 36 张权勋 投资管理有限公 副总经理 - 签署日在深圳市远致富海投 司 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 理 37 陈 玮 深圳市东方富海 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 5-1-3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投资管理股份有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担任董事长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38 梅 健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39 刘 青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0 刁隽桓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1 程厚博 投资管理股份有 总裁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总裁 北京莱维塞尔科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莱维 42 刘世生 经理 - 技有限公司 塞尔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经理 2011 年至 2013 年在深圳市东 以诺教育培训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43 谭文清 (上海)有限公 董事长 司担任合伙人,2013 年至签 - 司 署日在以诺教育培训(上海)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 深圳市东方富海 合伙人、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 44 黄国强 投资管理股份有 - 副总裁 2016 年 1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限公司 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合伙人、副总裁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5 肖 群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6 宋萍萍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7 黄 静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8 韩雪松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49 赵 辉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50 周绍军 投资管理股份有 投资总监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投资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 深圳市东方富海 合伙人、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 51 匡晓明 投资管理股份有 研究部总 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2014 - 限公司 经理 年 2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5-1-3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担任合伙人、研究部总经 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 上海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富海 担任创始合伙人,2013 年 6 52 陈玮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方富 限公司 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53 舒小莉 投资管理股份有 财务总监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财务总监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深圳市东方富海 高 级 经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54 王培俊 投资管理股份有 理、总监、 - 司担任高级经理、总监、合 限公司 合伙人 伙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 上海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富海 担任创始合伙人兼总经理, 55 周可人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 2013 年 6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限公司 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合伙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 月在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厦门天健咨询有 56 徐 珊 董事长 合伙人,2012 年 1 月至签署 - 限公司 日在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 1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风控委秘 57 黄天飞 投资管理股份有 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 书长 限公司 限公司担任风控委秘书长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 1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投资会秘 58 陆朝阳 投资管理股份有 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 书长 限公司 限公司担任投资会秘书长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在 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 深圳市东方富海 团)有限公司担任部长,2011 59 黄绍英 投资管理股份有 投资总监 - 年 9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限公司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在 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 深圳市东方富海 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签 60 顾永喆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 署日在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 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合伙 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 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 深圳市东方富海 投资总监,2014 年 7 月至签 61 陈 伟 投资管理股份有 合伙人 - 署日在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 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合伙 人 5-1-3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深圳市东方富海 投 资 经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62 李潇男 投资管理股份有 理、副总 - 司担任投资经理、副总监、 限公司 监、总监 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 深圳市东方富海 司担任投资副总裁,2013 年 63 景 亮 投资管理股份有 投资总监 - 1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方 限公司 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64 黄正山 投资管理股份有 行政主管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行政主管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65 裴少漫 投资管理股份有 行政主管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行政主管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66 芦振婷 投资管理股份有 财务主管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财务主管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67 林 镁 投资管理股份有 行政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行政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 深圳市东方富海 高级财务 伙)担任审计经理,2012 年 68 杨 舟 投资管理股份有 - 主管 5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方 限公司 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高级财务主管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香港美亚娱乐资讯集团担 深圳市东方富海 任项目发展部负责人,2013 69 王振娅 投资管理股份有 投资总监 - 年 2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深圳 限公司 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深圳市东方富海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法务副总 70 寇 钰 投资管理股份有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 监 限公司 司担任法务副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 深圳市东方富海 中国远洋担任投资主任, 投资副总 71 黄 伟 投资管理股份有 2013 年 6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 - 监 限公司 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副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 世纪 深圳市东方富海 研究副总 经济报道》担任记者,2014 72 詹 玲 投资管理股份有 - 监 年 4 月至签署日在深圳市东 限公司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研究副总监 根据远致富海上述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 5-1-3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表》,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 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 至上述调查表签署之日,远致富海上述自然人合伙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 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远致富海上述自然人合伙人/股东不 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 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根据芜湖富海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远致富海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 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郑州市郑东新区 2011 年至签署日在郑州市郑 1 沈 丽 富生小额贷款有 董事长 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 - 限公司 司担任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宁波坤鼎 宁波坤鼎股权投 2 韩飞翔 董事长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 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根据芜湖富海上述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 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 调查表签署之日,芜湖富海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 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芜湖富海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 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根据北京明石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北京明石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 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明石创新投资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明石创新 1 唐焕新 董事长 - 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 5-1-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石投资担任董事长 北京朝阳区雅宝 2011 年至签署日在北京朝阳 2 高凌风 - - 路个体经营 区雅宝路个体经营 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中国社会 3 张雅军 研究员 - 考古所 科学院考古所担任研究员 2011 年至 2012 年 7 月为天津 市大港一中学生,2012 年 7 4 刘泰成 学生 - - 月至签署日为西交利物浦大 学学生 根据北京明石上述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 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 调查表签署之日,北京明石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 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北京明石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 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根据明石北斗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明石北斗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 职务如下: 序 在发行人 姓名 现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 五年内的从业经历 号 处任职 2011 年至签署日在明石创新 明石创新投资集 1 唐焕新 董事长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 - 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投资担任董事长 2011 年至签署日在福建省美 福建省美典家具 2 陈健全 总经理 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担任总 - 装饰有限公司 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在 福州贝格斯通通讯技术有限 福建米客互联网 3 胡 静 监事 公司担任部门经理,2015 年 - 科技有限公司 至签署日在福建米客互联网 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可阳 上海可阳文化传 4 洪 亮 总经理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 播有限公司 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金泰 上海金泰联实业 5 史雅珍 财务经理 联实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 - 有限公司 理 6 曾卫星 无业 - 无业 - 5-1-3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华亮建设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华亮 7 马旭华 经理 - 团 建设集团担任经理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东昊 上海东昊房地产 8 郑 丰 财务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财 - 咨询有限公司 务 上海旻浩建设工 2011 年至签署日在上海旻浩 9 叶宝娣 财务 - 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根据明石北斗上述自然人合伙人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情况调查表》,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保荐机构、其 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 调查表签署之日,明石北斗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与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 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明石北斗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 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大业盛 德股权变化情况;(2)大业盛德股东入股时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3)大业 盛德股东与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 其他关联关系;(4)大业盛德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 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 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回复: 1、大业盛德股权变化情况及大业盛德股东入股时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1) 大业盛德的设立 2010 年 9 月 16 日,励建炬与励建立签署了《深圳市大业盛德投资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大业盛德注册资本为 960 万元,于大业盛德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 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大业盛德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首期出资 192 万元,其中股东励建炬出资 172.8 万元,股东励建立出资 19.2 万元; 剩余出资于两年内缴足。 2010 年 9 月 16 日,深圳广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诚验字[2010]第 271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9 月 16 日,大业盛德上述股东以货币出资合计 5-1-3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92 万元,其中励建炬应出资 864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本次出资 172.8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18%;励建立应出资 9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本次出资 19.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 2010 年 9 月 19 日,大业盛德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95139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大业盛德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励建炬 864 172.8 90 货币 2 励建立 96 19.2 10 货币 合计 960 192.0 100 - (2) 2011 年 3 月大业盛德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 3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励建立将其 持有的大业盛德 1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96 万元,其中的 20%为已缴出资, 80%为未缴出资)分别以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转让价款转让给黄传宏等 14 名自 然人;同意励建炬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40.9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93.09 万 元,其中的 20%为已缴出资,80%为未缴出资)分别以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转让 价款转让给孔天舒等 23 名自然人;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2011 年 3 月 7 日,励建立分别与黄传宏等 14 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励建立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1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上述 14 名自然 人,约定上述 14 人受让大业盛德股权后,向励建立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0%, 其余 80%股权转让价款由其在 3 个月内支付至大业盛德账户;励建炬分别与孔天 舒等 23 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励建炬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40.95 %的股权转让给上述 23 名自然人,约定上述 23 人受让大业盛德股权后, 向励建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0%,其余 80%股权转让价款由其在 3 个月内支 付至大业盛德账户,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 受让出资 受让出资 支付给转让方 出资至大业盛德 转让方 受让方 号 (万元) 比例(%) (万元) 账户(万元) 1 黄传宏 13.34 1.39 2.67 10.66 2 李燎原 13.34 1.39 2.67 10.66 励建立 3 陈立群 6.86 0.71 1.36 5.46 4 刘红英 6.62 0.69 1.34 5.33 5-1-4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 袁雅红 6.62 0.69 1.34 5.33 6 许玲丽 6.62 0.69 1.34 5.33 7 何晓明 6.62 0.69 1.34 5.33 8 廖群霞 6.62 0.69 1.34 5.33 9 于庆利 6.62 0.69 1.34 5.33 10 钟作山 6.62 0.69 1.34 5.33 11 冯水平 4.03 0.42 0.80 3.20 12 邹国锦 4.03 0.42 0.80 3.20 13 何小春 4.03 0.42 0.80 3.20 14 刘建军 4.03 0.42 0.80 3.20 15 孔天舒 33.31 3.47 6.67 26.66 16 赵世雄 26.69 2.78 5.34 21.33 17 苗福远 26.69 2.78 5.34 21.33 18 肖辉煌 26.69 2.78 5.34 21.33 19 石会峰 26.69 2.78 5.34 21.33 20 黎安明 19.97 2.08 4.00 16.00 21 陈小波 19.97 2.08 4.00 16.00 22 卢尚委 19.97 2.08 4.00 16.00 23 刘公发 19.97 2.08 4.00 16.00 24 赵善华 19.97 2.08 4.00 16.00 25 聂于军 19.97 2.08 4.00 16.00 26 励建炬 李志坚 13.34 1.39 2.67 10.66 27 肖达安 13.34 1.39 2.67 10.66 28 黄承辉 13.34 1.39 2.67 10.66 29 杨良顺 13.34 1.39 2.67 10.66 30 黄伯敬 13.34 1.39 2.67 10.66 31 蔡智伟 9.98 1.04 2.00 8.00 32 罗家跃 9.98 1.04 2.00 8.00 33 胡大安 9.98 1.04 2.00 8.00 34 朱雪松 9.98 1.04 2.00 8.00 35 李武章 9.98 1.04 2.00 8.00 36 陆如龙 9.98 1.04 2.00 8.00 37 黎永中 6.62 0.69 1.34 5.33 合计 489.09 50.95 98.00 391.50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分别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见 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上述 《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1 年 3 月 23 日,大业盛德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951392 号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经大业盛德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大业盛德股东及认 5-1-4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缴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及当时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当时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方式 (万元) (%) 1 励建炬 副总经理 470.91 49.05 货币 2 孔天舒 市场部经理 33.31 3.47 货币 3 赵世雄 财务总监 26.69 2.78 货币 第一事业部总经理、研发部 4 苗福远 26.69 2.78 货币 副主任 5 肖辉煌 陕西科达利副总经理 26.69 2.78 货币 6 石会峰 总经理助理 26.69 2.78 货币 7 黎安明 上海科达利副总经理 19.97 2.08 货币 8 陈小波 人力资源部经理 19.97 2.08 货币 9 卢尚委 第五事业部总经理 19.97 2.08 货币 10 刘公发 第六事业部总经理 19.97 2.08 货币 11 赵善华 采购部经理 19.97 2.08 货币 12 聂于军 第二事业部总经理 19.97 2.08 货币 13 李志坚 上海科达利技术部部长 13.34 1.39 货币 14 肖达安 上海科达利生产部经理 13.34 1.39 货币 15 黄承辉 第五事业部生产二部经理 13.34 1.39 货币 16 杨良顺 市场部经理、监事 13.34 1.39 货币 17 黄伯敬 第五事业部生产一部经理 13.34 1.39 货币 18 黄传宏 陕西科达利副总经理 13.34 1.39 货币 19 李燎原 东日科技市场部经理、监事 13.34 1.39 货币 20 蔡智伟 总经办主任 9.98 1.04 货币 21 罗家跃 第三事业部生产经理 9.98 1.04 货币 22 胡大安 第六事业部注塑部经理 9.98 1.04 货币 23 朱雪松 品保部经理 9.98 1.04 货币 24 李武章 品保部经理 9.98 1.04 货币 25 陆如龙 市场部经理 9.98 1.04 货币 26 陈立群 财务部职员 6.86 0.71 货币 27 刘红英 总经办职员 6.62 0.69 货币 28 袁雅红 东日科技市场部职员 6.62 0.69 货币 29 许玲丽 第三事业部资材部经理 6.62 0.69 货币 30 何晓明 第一事业部生产二部经理 6.62 0.69 货币 31 廖群霞 东日科技市场部职员 6.62 0.69 货币 32 于庆利 上海科达利国际事业部经理 6.62 0.69 货币 33 钟作山 总经办电脑课课长 6.62 0.69 货币 34 黎永中 东日科技市场部职员 6.62 0.69 货币 35 冯水平 第二事业部生产课长 4.03 0.42 货币 36 邹国锦 第三事业部生产二部课长 4.03 0.42 货币 37 何小春 第一事业部生产三部课长 4.03 0.42 货币 38 刘建军 第一事业部生产一部经理 4.03 0.42 货币 5-1-4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 960 100 - (3) 2011 年 7 月大业盛德第二次股权转让及变更实缴出资 2011 年 6 月 20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罗家跃将其 持有的大业盛德 1.0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9.98 万元,其中的 20%为已缴出 资,80%为未缴出资)分别转让给新股东王少权、李建锋、刘安强;同意股东黎 永中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6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6.62 万元,其中的 20% 为已缴出资,80%为未缴出资)分别转让给新股东田辉珍、刘安强,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增加大业盛德实收资本 768 万元,分别由大业盛德股东于 2011 年 7 月 4 日前缴纳,大业盛德股东合计缴纳 768.284 万元,其中 768 万元计 入大业盛德注册资本,0.284 万元计入大业盛德资本公积。 2011 年 6 月 22 日,罗家跃与王少权、李建锋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由罗家跃分别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42%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4.03 万 元,其中的 20%为已缴出资,其余 80%为未缴出资)转让给王少权、李建锋, 王少权、李建锋向罗家跃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0%,其余 80%股权转让价 款由其支付至大业盛德账户。 2011 年 6 月 22 日,罗家跃、黎永中与刘安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由罗家跃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2%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92 万元,其 中 20%为已缴出资,其余 80%为未缴出资)转让给刘安强;由黎永中将其持有 的大业盛德 0.27%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2.59 万元,其中 20%为已缴出资, 其余 80%为未缴出资)转让给刘安强,刘安强向罗家跃、黎永中分别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的 20%,其余 80%股权转让价款由其支付至大业盛德账户。 2011 年 6 月 22 日,黎永中与田辉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黎 永中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42%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4.03 万元,其中 20% 为已缴出资,其余 80%为未缴出资)转让给田辉珍,田辉珍向黎永中分别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的 20%,其余 80%股权转让价款由其支付至大业盛德账户。上述股 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受让出资 受让出资 支付给转让方 出资至大业盛德 转让方 受让方 号 (万元) 比例(%) (万元) 账户(万元) 1 罗家跃 王少权 4.03 0.42 0.80 3.20 5-1-4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李建锋 4.03 0.42 0.80 3.20 3 刘安强 1.92 0.20 0.40 1.60 4 田辉珍 4.03 0.42 0.80 3.20 黎永中 5 刘安强 2.59 0.27 0.53 2.14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分别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见 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上述 《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1 年 7 月 5 日,大业盛德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7 月 5 日,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正验字[2011]54 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4 日,大业盛德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 即 7,680,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连同第一期出资,大业盛德累计实收资本为 96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2011 年 7 月 13 日,大业盛德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951392 号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根据大业盛德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及增加实缴出资完成后, 大业盛德新增股东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及当时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任职 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 新股东姓名 当时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1 刘安强 上海科达利制造三课课长 4.51 0.4698 货币 2 王少权 总经办经理 4.03 0.4198 货币 3 李建锋 第六事业部生产七部课长 4.03 0.4198 货币 4 田辉珍 财务部职员 4.03 0.4198 货币 (4) 2011 年 10 月大业盛德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0 月 8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许玲丽将其 持有的大业盛德 0.69%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6.62 万元)以 6.62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励建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1 年 10 月 9 日,许玲丽与励建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许 玲丽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69%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6.62 万元)以 6.62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励建炬。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5-1-4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股份有限公司见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出具 了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1 年 10 月 12 日,大业盛德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0 月 18 日,大业盛德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951392 号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5) 2012 年 5 月大业盛德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3 月 12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苗福远将其 持有的大业盛德 2.78%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26.69 万元)以 26.69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励建炬;同意股东杨良顺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1.39%股权(对应的出资额 为 13.34 万元)以 13.3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励建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2 年 5 月 12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东会决议继续 有效。 2012 年 3 月 12 日,苗福远与励建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苗 福远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2.78%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26.69 万元)以 26.6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励建炬。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见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出 具了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2 年 5 月 11 日,杨良顺与励建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杨 良顺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1.39%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3.34 万元)以 13.34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励建炬。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见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出具 了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2 年 5 月 12 日,大业盛德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5 月 24 日,大业盛德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951392 号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5-1-4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 2013 年 6 月大业盛德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6 月 26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励建炬将其 持有的大业盛德 8.68%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83.28 万元)以 135.45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张中涛等 14 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受让出资(万元) 受让比例(%) 受让价格(万元) 1 张中涛 9.98 1.04 16.125 2 牟忠利 9.98 1.04 16.125 3 王宗家 6.62 0.69 10.750 4 龚佩玲 6.62 0.69 10.750 5 韩笑凌 6.62 0.69 10.750 6 欧阳平 6.62 0.69 10.750 7 张朝晖 6.62 0.69 10.750 励建炬 8 雷 俊 6.62 0.69 10.750 9 邱宜升 6.62 0.69 10.750 10 王泥生 6.62 0.69 10.750 11 冯水平 2.59 0.27 4.300 12 邹国锦 2.59 0.27 4.300 13 何小春 2.59 0.27 4.300 14 刘建军 2.59 0.27 4.300 2013 年 6 月 26 日,张中涛等 14 人与励建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由励建炬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8.68%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83.28 万元)以 135.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中涛等 14 人。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已经深 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见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3 年 6 月 26 日,大业盛德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7 月 2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业盛德出具[2013]第 5410716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 根据大业盛德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大业盛德新股东 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及当时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新股东姓名 当时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 1 张中涛 第一事业部总经理 9.98 1.04 货币 2 牟忠利 第三事业部经理 9.98 1.04 货币 3 王宗家 第六事业部生产经理 6.62 0.69 货币 4 龚佩玲 证券事务代表 6.62 0.69 货币 5-1-4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 韩笑凌 上海科达利市场主管 6.62 0.69 货币 6 欧阳平 龙岗分公司生产经理 6.62 0.69 货币 7 张朝晖 财务经理 6.62 0.69 货币 8 雷 俊 市场三部主管 6.62 0.69 货币 9 邱宜升 第三事业部项目技术部课长 6.62 0.69 货币 10 王泥生 原材料仓库课长 6.62 0.69 货币 (7) 2013 年 10 月大业盛德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0 月 15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牟忠利将 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1.04%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9.98 万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 励建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3 年 10 月 15 日,牟忠利与励建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牟 忠利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1.04%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9.98 万元)以 1 元的价 格转让给励建炬。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见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关 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3 年 10 月 15 日,大业盛德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10 月 2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业盛德出具[2013]第 5677501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 (8) 2016 年 4 月大业盛德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15 日,大业盛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何晓明将其 持有的大业盛德 0.34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31 万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范洪斌,同意股东何晓明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34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31 万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承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 年 4 月 15 日,何晓明与范洪斌、黄承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由何晓明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34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31 万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洪斌,将其持有的大业盛德 0.34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 为 3.31 万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承海。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已 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见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1-4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 年 4 月 15 日,大业盛德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4 月 25 日,大业盛德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事宜。 根据大业盛德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大业盛德新股东 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及当时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新股东姓名 当时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1 范洪斌 项目主管、生产部经理 3.31 0.345 货币 2 黄承海 技术科科长 3.31 0.345 货币 经信达核查,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 大业盛德股权未发生变化。 2、根据大业盛德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情况调查表》,保荐机构、其他中 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调查 表签署之日,大业盛德股东与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 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3、根据大业盛德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情况调查表》,保荐机构、其他中 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调查表》,截至上述调查 表签署之日,大业盛德股东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根据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填写的《中介机构相关情 况调查表》,截至上述调查表签署之日,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 作人员不存直接或间接持有大业盛德股权的情形。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金橙公 司的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金橙公司实际从事的业 务;(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橙公司是否发生交易。” 回复: 1、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出具之日,金橙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5-1-4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孙乾华 400 80 2 罗乾福 100 20 合计 500 100 金橙公司目前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如下表: 职务 股东姓名 执行董事、总经理 孙乾华 监事 罗乾福 根据励建立、励建炬的确认函,信达对励建立、孙乾华二人进行的访谈,孙 乾华与励建立、励建炬为表兄弟关系,孙乾华、罗乾福与励建立、励建炬不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2、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至《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出具之日,金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锂离子电池、高能锂电池的生 产、研发及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 项目)”。 3、经信达核查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和财务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明细,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金橙公司未发生交易。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 租赁房产中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产明细、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 营的作用;(2)发行人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回复: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书的房产明细、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下: 序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面积 出租方 具体用途 对生产经营的作用 号 的房产 (M2)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厂房,一层、二 主要用于便携锂电 道同胜社区华繁路 裕健丰 层、五层为生产 池结构件(壳体)的 1 6,800.00 289 号裕健丰工业区 实业 车间,三层为检 生产、存储,以及部 11 号厂房 F 栋 1-5 层 验车间,四层为 分汽车结构件的生 5-1-4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仓库 产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十一路南段十八号 长沙蓝 厂房,具体生产 主要用于生产汽车 2 6,867.80 长沙蓝色机械配套产 色置业 汽车结构件 结构件 业园 9 号栋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作为员工宿舍使用, 道裕健丰工业区厂区 裕健丰 3 - 宿舍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C 栋宿舍第四层共 26 实业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间房屋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作为员工宿舍使用, 裕健丰 4 道裕健丰工业区厂区 995.00 宿舍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实业 C 栋宿舍第一层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裕健丰实业的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情况 经信达实地核查,裕健丰实业尚未取得上述 F 栋厂房的房屋产权证,亦未提 供上述 F 栋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租赁合同已经有权机关备案登 记。 根据裕健丰实业于 2011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以及上述租赁物业所在 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工作站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 《证明》,确认上述出租物业属于裕健丰实业所有,并确认该建筑物没有列入拆 迁范围内,最近 5 年无拆迁计划,同意其作为工业经营场地使用。深圳市龙华新 区大浪办事处土地整备中心在上述证明中核实确认上述建筑物目前暂未列入拆 迁计划。 信达认为,上述租赁物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目前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就发行人租赁裕健丰实业的员工宿舍,其重要性水平低,可替代性强,搬迁 难度小,如该等租赁物业被有关部门要求拆迁,发行人较为容易另行租赁员工宿 舍。信达认为,上述物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目前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2)长沙蓝色置业的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情况 经出租方确认,并经信达核查,长沙蓝色置业已就上述厂房取得长沙市城乡 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核发的建规[建]字第经开临建 [2012]0003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1-5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长沙蓝色置业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承诺函》,长沙蓝色置业承 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物业属于我司合法所有。我司尚未取得该建筑物的 房屋产权证书。该建筑物没有列入拆迁范围内,最近 5 年无拆迁计划,我司同意 将该建筑物租赁给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工业经营场地使用。若 该房产在合同有效期间列入政府拆迁范围、租赁合同未备案或其他原因致使深圳 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或遭遇处罚,我司将提前通知贵公 司,并予以相应赔偿,妥善处理贵公司因搬迁等造成的损失。” 信达认为,长沙蓝色置业作为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方虽未取得上述租赁物业 的房屋产权证,但已取得上述租赁物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长沙蓝色 置业就上述房产如被拆迁或者因租赁合同未备案或其他原因致使发行人无法履 行租赁合同或遭遇处罚作出承诺,上述租赁物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目前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确认函,经信达查询上述出租方的工商信 息并经上述出租方确认,发行人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注销龙 岗分公司的原因。” 回复: 经信达核查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与《关于注销龙岗分 公司的议案》。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以原龙岗分公司为基础设立子公司, 主要是基于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经营主体的‘责权利’,以独立的法人主体资 格开展商事经营,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发行人决定注销龙岗分公司, 并同时在深圳市龙岗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精密工业。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 2014 年 1 月公司龙岗分公司所受行政处 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 5-1-5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深龙劳监罚 [2013]Q4-016 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 十五条,发行人龙岗分公司因 2013 年 10 月份延长 317 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 36 小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50 元的标准计算,被处以罚款 47,550 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 款。”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我 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对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违法延长劳 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50 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7,550 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该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 信达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人 150 元的标准对龙岗分公司进行 处罚,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属于处罚标准较低的情形;并且,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已出具证明说明龙岗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纠正其违法行为,龙岗分公司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 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 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龙岗分公司受到的上述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赵世雄离职的 原因。” 回复: 经信达访谈赵世雄,赵世雄基于家庭原因,需要就近照顾家人,于 2013 年 1 月 6 日自愿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一职。赵世雄目前于江浙一带与家人共同生活。 经信达核查,赵世雄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一职后即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不再 5-1-5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在发行人处担任其他职务。 “10、2002 年和 2005 年发行人两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方是否依法纳税。” 回复: 2002 年 7 月,科达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科达利有限注 册资本至 300 万元,其中,科达利有限以截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 65.4 万元转增资本,同时,股东励建立以货币增资 134.6 万元。 2005 年 8 月 2 日,科达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科达利有 限注册资本至 600 万元,科达利有限以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 3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科达利有限于 2002 年和 2005 年合计以未分配利润 365.4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励建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73.08 万元。经信达核查税款缴纳凭证,励建立已于 2011 年 5 月缴纳了上述个人所得税。 “1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 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 即将到期的,应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 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 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回复: 1、2012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 GF201244200008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 GR201544200325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 2012 年 11 月 18 日,上海科达利取得 GR201231000520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上海科达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 8 月 19 5-1-5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日,上海科达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 GF201531000203 号《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信达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逐一 核查,发行人及上海科达利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发行人为在中国境 内注册的企业,发行人 2012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内及 2015 年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时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的产品所属领域为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科达利 2011 年人员情况说明》,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 33.4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5.14%,符合《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科达利 2014 年人员情况说明》,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 33.70%,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5.03%,符合《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联深所专 审字(2012)第 236-2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 4.47%,同时,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的比例为 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 第(四)项 3 款的规定; 根据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中联深所专审字 5-1-5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第 365-2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重新认定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3.55%,同时,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为 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 (四)项 3 款的规定; 5)根据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联深所专 审字(2012)第 236-1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的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时,发行人 2011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发行人 2011 年营业收入的 67.0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五)项的规 定; 根据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中联深所专审字 (2015)第 365-1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的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时,发行人 201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发行人当年总收入的 66.85%,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2)上海科达利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核查上海科达利的专利证书,上海科达利为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上海科达利 2012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近三年内及 2015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一)项的规 定; 2)上海科达利的产品所属领域为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 5-1-5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上海科达利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 公司人员情况的说明》,截至 2011 年底,上海科达利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1.11%,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1.48%,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海科达利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人员情况的说明》,上海科达利当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 31.49%,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1.48%,符合《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上海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事诚会师 (2012)4717-1 号《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科达利 2012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7.25%,同时,上海科达利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为 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 条第(四)项 3 款的规定; 根据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编号为沪 信师专字(2015)第 2061-2 号的《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科达利 2015 年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为 4.86%,同时,上海科达利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 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 十条第(四)项 3 款的规定; 5)根据上海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事诚会师 (2012)4717 号《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科达利 2012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 上海科达利 2011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 69.91%,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编号为沪 信师专字(2015)第 2060-1 号的《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科达利 2015 年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时,上海科达利 201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上海科 5-1-5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达利当年总收入的 93.8%,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 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上海科达利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 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信达认为,发行人及上海科达利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年)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2、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深地税宝大浪备 [2013]13 号《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行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优惠税率。经发行人于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系 统备案,发行人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 15%优惠税率。因此,发行人报告期 内企业所得税享受 15%优惠税率。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沪地税松所减 免(2013)000047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上海科达利自 2012 年至 2014 年度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减按 15%税率优惠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上海科达利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 15%优惠税 率。因此,上海科达利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享受 15%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信达认为,发行人、上海科达利 报告期内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合规。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上海科达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金额合 计 1,287.59 619.67 432.12 (a)(万元) 合并利润总额(b)(万元) 18,394.40 8,590.55 7,407.4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 7.00% 7.21% 5.83% 合并利润总额比例(c=a/b) 5-1-5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科达利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合计金额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00%、7.21%和 5.83%,对公司 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4、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 重新认 定 ,取得 GR201544200325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上海科达利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 GF201531000203 号《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及上海科达利目前不存在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1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 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 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经信达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台账,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 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情形的主要原因如下:1)发行人员工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部分新进员工, 由于入职手续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办理存在时间差;2)发行人子公司 部分员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在原雇佣单位缴纳,相关转移手续尚在办理中; 3)根据上海市外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上海科达利聘用的 5-1-5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未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4)返聘人员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信达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未为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款项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 影响如下: 序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号 1 未缴款项(元) 49,378.78 127,627.81 345,231.65 2 利润总额(元) 183,944,013.74 85,905,487.62 74,074,353.06 未缴纳金额占当期 3 0.03 0.15 0.47 利润总额比例(%) 根据上述表格,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各期末未缴纳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 的比例小,对发行人财务指标影响较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分 别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未缴纳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小, 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并且,针对上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励建立、 励建炬已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任何应缴而未缴或漏缴的强制性社 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款项或任何税收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 罚金),并被任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补缴或支付时,由励建炬、励建立共 同负责补缴或支付,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达认为,发行人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本 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劳务派 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明细表并经信达核查发行人与劳务派遣 5-1-5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深圳市栖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共雇佣劳务派遣员工 83 人。根据深圳市栖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持有 的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核发的编号为 440305140012 号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深圳市栖梧人力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具备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海创计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辉升人 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航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报告期 内,发行人曾向上述公司雇佣劳务派遣员工。根据上海创计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 司持有的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 松人社派许字第 050 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深圳市华辉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核发的编号为 440301143009 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鑫航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 440301143015 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上述劳务派遣公司具备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 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因发行人订单量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在订单 量突然增加时,为保证正常生产交付,发行人会雇佣少部分劳务派遣员工,待订 单交付结束后用工人数即恢复正常状态,发行人雇佣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 属于发行人临时性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范围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 有 3,370 名员工,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 2.46%,符合《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 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的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抽查相关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已与劳 务派遣员工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上述规定。 5-1-6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与发行 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对外兼职和投资的企业之间是否发生交易。” 回复: 经信达核查关联自然人确认函、发行人银行流水、发行人财务应收账款及应 付账款明细、查阅相关合同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外兼职和投资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1、向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机器设备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833684,以下简称“联赢激光”) 系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石泉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联赢激光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机电一 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及租赁;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器的组装、 销售及租赁(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根 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联赢激光采购激光焊接机等部分机器 设备的情形,主要用于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设备采购 金额 占设备采购 金额 占设备采购 (万元) 总额的比例 (万元) 总额的比例 (万元) 总额的比例 联赢激光 442.52 3.01% 143.16 4.37% - - 2、向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机器设备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008,以下简称“大 族激光”)系发行人董事胡殿君先生担任董事的企业,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大族激光的经营范围为“激光及相关产品、机电一体 化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研发、销售光伏太阳能相关生产设备及产品、LED 等新光源产品及电光源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及并网设备;国内商业、物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进出 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第[2001]0176 号文办);自有物业租赁;设备租赁及维修维 护;售后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激光及相关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生产;生产 激光雕刻机、激光焊接机、激光器及相关元件(不含限制项目);生产光伏太阳 5-1-6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能相关生产设备及产品、LED 等新光源产品及电光源设备;制造风力发电机零 部件及并网设备;普通货运”。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大 族激光采购激光焊接机等部分机器设备的情形,主要用于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 的生产,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设备采购 金额 占设备采购 金额 占设备采购 (万元) 总额的比例 (万元) 总额的比例 (万元) 总额的比例 大族激光 43.77 0.30% 43.90 1.34% 4.26 0.13% 3、向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238,以下简称“广汽集团”) 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王苏生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经信达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广汽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车辆工程的技术 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 零配件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 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汽集团发生的交易主要系向其销售少量汽 车结构件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销售总额 金额 占销售总额 金额 占销售总额 (万元) 的比例 (万元) 的比例 (万元) 的比例 广汽集团 73.73 0.07% 0.49 0.00% - -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 发生质量事故,是否被主管部门处罚。” 回复: 经信达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检测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深市监信证[2016]240 号《复函》、经信达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发生质量 事故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5-1-6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张 炯 彭文文 年 月 日 5-1-63

八字的金兴代表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