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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杂志专访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殷啸虎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当前的重大战略布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然而,虽然我国法律数量众多,法律普及工作也一直在有序推进,但知法犯法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大众的信仰。明知故犯的现象为何屡屡发生?该如何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就这些问题,《清风》杂志记者(以下简称“记”)采访了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殷啸虎(以下简称“殷”)

必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记:我国的法律的数量不少,法律的普及工作也一直在做,但不论从官员还是普通公民,知法犯法现象并不鲜见,这种明知故犯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

殷:这个问题,可能不仅仅我国存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律心理学专家泰勒教授在他的《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中就认为:“从总体上来说,美国人都是遵纪守法的。然而,要让每个人每时每刻都不折不扣地遵守各种法律,那也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有偶尔触犯法律的时候,对有些人来说,违法乱纪则更是家常便饭。”美国是如此,中国也是如此。

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很清楚的,但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泰勒教授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观点。工具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在行动前,对自己遵守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激励,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或者对自己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惩罚,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他们会作出自己的估计,然后再据此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是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还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他们会作出自己的判断;而规范主义的观点则认为,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以他们对官方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人们能够信任官方,能够信任官方制定的有关规则,能够信任有关的执法机构,他们才能相信自己忠诚于这个组织会给自己带来长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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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遵守法律是如此,同样,人们违反法律也是如此。对违法行为而言,人们在选择是否违法的时候,实际上同样也是基于工具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双重选择。就工具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会有一个价值估量:自己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遵守法律与违反法律所获得的收益哪个更大。如果不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很大,或者违法所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守法所带来的收益,那他就有可能会选择违法;反之则否。就规范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选择不违法,是基于个人遵守规则的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任,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因素。如果现实背离了人们的这种期望,大多数人有可能最终还是会选择违法。

记:从这两方面的比较来看,是否执法不严会导致犯罪的结果更加严重?

殷:其实,从违法行为发生的阶段而言,一开始往往只是少数人会选择违法,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观望。如果这时候违法者立即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必然会选择守法;但如果违法者没有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就会跟着违法;当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违法,个别违法者却因违法而受到制裁时,这个别违法者必然会对制裁不服,认为这是对他的不公正,因为其他违法者并没有同样也受到制裁,抗拒执法的行为便由此发生;而当大多数人都在违法时,个别守法的人更会面临痛苦的抉择。

事实上,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绝大多数的人在骨子里都知道不能违法,而那些选择了违法的人,固然有出于功利方面的选择,但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客观上可能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对于违法行为,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只有通过规则的强制,才能形成执法与自觉守法的良性互动,以严厉的处罚使人不敢违法,以严密的制度使人不能违法,以良好的教育使人不想违法,以素质的提升使人不愿违法。

“法商”的高低更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认识与理解

记:您曾说,今天社会所面临的一些法律困境,比如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缺失等需要通过提高全民的“法商”来解决,该如何理解?

殷: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商(Law Quotient ,简称LQ)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与情商和智商相比较,“法商”可谓是一个新词。2006年9月到12月,《检察日报》推出“法商”新概念系列报道,使法商成为2006年的年度法治热词。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法商的认同度却并不高,对提高全民的法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并没有真正养成,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依然存在。虽然经过了30年的“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但公民的守法意识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却在一定程度上下降了。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我们的“法商”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一般来说,智商和情商的高低,个人先天的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而法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有不少人的智商和情商都不低,他们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还是协调关系、处理问题等方面都有很强的能力、很好的办法,但结果却在法律方面出了问题,犯了错误,原因就是忽视了法商的培养与提高,甚至以智商和情商替代了法商,认为只要智商和情商高就可以了,法商的提高不仅不利于事,还很有可能“误事”。这从官场上流行的一些“段子”也可以看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低调就是腔调,大气就是人气,妥协就是和谐……这里面折射出的是人情和世故,缺少的却是原则和法律。

记:那么,怎么样可以提高全民尤其是执政者的“法商”?

殷:与智商不同,法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靠后天的学习与培养获得的。法商的高低不仅在于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更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认识与理解,在于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仰。

首先,要敬畏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基础。一些人的法商不高,最突出的表现是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在他们眼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存在,有的只是对金钱、权力的贪婪与渴求;为了金钱、权力,可以肆无忌惮,什么法律、规则,统统抛在了脑后。过去一些领导干部犯了罪,在忏悔时还不会忘记说自己忽视了对法律的学习,而现在一些干部连这句话都不说了。近年来公开的落马官员忏悔中,不少人在剖析自己犯罪原因时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我是农民的儿子”。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其次,要尊重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关键。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能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蔓延开来。要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其三,要信仰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核心。法商的高低,核心就是看一个人对对法的信仰和崇尚程度。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信仰。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对此做过很好的诠释:“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只有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商,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商。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求执政者首先以身作则;孟子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求执法者能够带头用法和守法。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常常抱怨群众法律素质低,总是因为“不明真相”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但他们是否想过,自己如果能够依法做到政务公开,群众又怎会“不明真相”?自己如果能够真正依法办事,群众又怎会轻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反之,如果领导干部自己是“信权而不信法”,那么群众也只能是“信访而不信法”了。因此,提高法商,首先要从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做起。

不能简单地站在自我的立场去评价古人

记:中国有以史为鉴的传统,但不少人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制是维护专制的工具,与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格格不入。您长期研究法制史,对此怎么看?

殷: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丰富的传统文化,这中间有精华,也有糟粕,特别是时代背景的差异,所以我们今天不能简单地站在自我的立场去评价古人。

就“法治”而言,古代的法家虽然也主张“法治”,但这种法治要求的是“以法治国”,这个“法”是君主之法,“国”是君主之国,说到底,法就是君主统治国家的工具,是为君主独裁专制服务的;人们对法律的服从,说到底是对君主权力的服从。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要求是“依法治国”,这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个“国”是人民的国家,是民主之国,法是人民管理国家、控制公权力的工具,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包括管理者或统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无一例外的都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没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依法治国”是法在人之上,而“以法治国”是人在法之上,其本质依然是一种“人治”。我们今天倡导依法治国,必须首先摒弃这种为君主独裁专制服务的“以法治国”的理念与文化。

当然,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而言,有着其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和继承性。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在前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其中就包括的对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经验的继承。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固然有其糟粕,但也有其精华。就以法家的思想主张而言,虽然它在本质上是以维护君主独裁专制为宗旨,但其中的一些具体主张,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这些话在今天看来,依然可以找到闪光点。

再如,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法是法律,术是权术,势是权势,君主独裁,要靠“势”的支撑,靠“法”的维持,更要靠“术”来实施。有势才有法,有术才有势;法依势立,势因术行。这种主张,把君主独裁专制的统治艺术推向了极致。但是,如果仅仅从法治实施的角度而言,这种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指出了法治实施的基本方式和路径: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必须公正严明;但仅仅有法是不够的,法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必须依靠“势”和“术”。势表现为一种法治的权威,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只有树立法治的绝对权威,才能有效进行社会治理。术表现为法治实施的手段和路径,势要靠术来加强、来维持;同样,法也要靠术才能得以有效实施。而术的核心,就是“循名责实”,即根据法定职责和义务作为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术者,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此,只有通过一整套的方法、策略和手段,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治的实施。

人物简介>>>>

八字丁巳日柱是什么煞如合化解

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研究员;上海市政协常委;兼任中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从事宪法学、政治学、中国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已出版《近代中国宪政史》《新中国宪政之路》《宪法学要义》《感悟宪政》《法治的品格》《实践中的宪法》《秦镜高悬: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等著作多部,主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及《宪法学》教材多部。

来源:第92期《清风》杂志 记者:化定兴(发自上海黄浦)

责任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