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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相亲遭强暴 对方以属相不合分手

引:

该案近日沸沸扬扬,从初步透露的一些信息看,的确疑点重重,当时就考虑若被告人一述稳定,且无相关体表外伤等佐证,加上钱要求经济赔偿的诉求,这个判决值得讨论。今日从裁判文书看到判决,从观点可看出,定罪主要依据之一是:案发后被害人与证人王树丰王某12、被告人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一再声称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但由于不知内容,无法判断。总之,希望,相关主体能得到一个公正对待。

媒体报道

封面新闻报道内容:

2月28日,河北唐山滦南县,因罪获刑的男子邱某刑满释放。20余名亲友前往迎接,邱某坚称自己无罪。

2022
年2月22日,河北唐山滦南县,邱某通过婚介所认识女子王某。邱某说,当晚他们聊得投机,并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婚介所打来,说王某不乐意,并让补偿。期间,双方多次协商,但在补偿金额上没达成一致。

2022
年3月1日,邱某因涉嫌被刑拘,10多天后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一审以罪判邱某3年。邱某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以下院公开的判决书

河北省滦南县

刑事判决书

(2022
)冀0224刑初152号

女子相亲遭 对方以属相不合分手的简单介绍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

被告人邸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因涉罪,于2022
年3月1日被滦南县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滦南县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22
〕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某犯罪,于2022
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2
年10月22日、12月4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指派员刘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某及其辩护人周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滦南县指控,2022
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邸某与被害人王某1通过鑫河中介婚姻介绍相识并共进晚餐,当日20时许,被告人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某1到地势偏僻的滦南县北苑华府北侧空地处。邸某意图与王某1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在王某1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王某1上衣,其并褪下被害人王某1裤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邸某的行为已构成罪,提请本院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邸某辩称,其和被害人是情侣关系,其没有被害人,其不构成罪。

辩护人周存鹏的辩护意见是:

1、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邸某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1)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邸某通过婚介相识并彼此产生好感,二人在车上发生行为后被害人主动将副驾驶座位放倒,被告人邸某趴到被害人身上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某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暴力行为,二人发生时不可避免有身体接触,车内空间狭小,出现压身体等情形属正常,且被害人身体未受到伤害,车内物品未损坏,也无因被害人反抗形成的任何痕迹,即勘验结果与被害人陈述不吻合,不能证实被告人邸某实施了暴力手段。

(3)被告人邸某供述始终一致,其从未否认其与王某1发生了,且在王某1、王树丰王某12向其索要钱财时未给付对方索要的四五万元,反而就其行为是否构成进行,足以证实被告人邸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阶段供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王某1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施行为。

(1)通过王某1在2022
年2月23日的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对王某1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

(2)经对涉案车辆勘验检查未发现车内有搏斗的痕迹,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行为。

(3)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被害人均可对被告人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不为进行反抗,但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实施了反抗行为,其主观上的不同意被告人不可能认识到。

(4)双方发生过程中被告人接到其家人来电,此时被害人完全有时间离开车辆寻求救助,二人发生后,被害人完全可以在被告人回家后选择,但被害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而是委托他人以相威胁向被告人索要钱款,因此不排除王某1存在敲诈被告人邸某的合理怀疑。

3、事发后,王某1是在通过中介公司负责人王树丰王某12向被告人索取“赔偿款”未果后才报案,报案人王树丰王某12与被害人的关系及各自品格均有重大疑点。

(1)按王树丰王某12所讲王某1是在其中介所正式报名的求偶客户,但并无王某1报名的相关证据,而王某1与王树丰王某12对王某1报名时间的说法也互相矛盾。(2)王某1与邸某发生性关系后找王树丰王某12控诉时,王树丰王某12发给了王某1具有特殊意义52.00(我爱你)元的红包,被害人欣然接受,同时王树丰王某12在与被害人王某1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让王某1一定要咬住邸某她的事,二人的这些行为足以证实两人关系密切,非同一般,而非客户与老板的关系。

(3)案发后王树丰王某12等人找到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以机关找人为由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敲诈,并取得了一万余元的钱款,因此不排除二人串通以邸某王某1为由对邸某及其家人进行敲诈的可能。

(4)王树丰王某12曾多次因、被判处,可以看出王树丰王某12品格存在严重瑕疵,其报案的真实目的让人感到怀疑。

(5)本案中指控邸某构成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它证据佐证。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邸某无罪。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
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邸某与被害人王某1通过鑫河中介婚姻介绍相识并共进晚餐,当日20时许,被告人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某1到地势偏僻的滦南县北苑华府北侧空地处。邸某意图与王某1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在王某1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王某1上衣,其并褪下被害人王某1裤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22
年2月22通过鑫河中介的王总介绍相识了邸某并共进晚餐,20时许,她吃完饭后坐邸某的车走了,邸某开车拉着她走到泽平庄园南门口时把车停在马路边上对她动手动脚,她阻止后邸某继续开车走过一段土道停车后又对她动手动脚,搂着她亲脸、嘴,她说你能不能好好的,邸某不听,后邸某从驾驶室的位置迈到副驾驶位置上亲她,她用手推搡他上半身,邸某按住她手,用身体压着她,强行她衬衣纽扣,把她拽到上面,把她裤子拽到膝盖位置,又把他自己的裤子褪到膝盖位置,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说别这样,能好好的不,邸某没说话,后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一直推搡他,但没推动,后邸某在她里了。回去后她给王总发微信说邸某对她动手动脚的,还跟她发生性关系了,王总说他找邸某,给她要三、两万块钱作为补偿,她同意了。晚上11点左右,王总带着邸某和两个男子到她的住处,后他们商量给她二、三万元,并让邸某去找钱,让他第二天中午前给她。2月23日上午,邸某说私了,后中介王总打告诉她没协调成,让她自己想法,她说,她上午下班后到中介公司打没,王总就打了。

2、证人王树丰王某12证言证实,他在滦南县倴城镇经营鑫河中介,其中一项业务是帮人介绍对象。2022
年2月22日,经他介绍邸某和王某1相识并一起吃了晚饭。晚上8点多钟,邸某和王某1一前一后回到中介所,王某1趴到了中介的办公桌上,没说话,他问邸某有没有意见,邸某说没有意见,他就让邸某第二天带王某1回家,让他父母看看。邸某和王某1先后走了,王某1给他发消息说:“你给我介绍的啥人啊?”他问怎么了,王某1说:“他把我那个了”,他打问邸某得知邸某和王某1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了,待邸某到中介,他和邸某等人到王某1家,他劝王某1让邸某出点钱补偿她,让她原谅邸某,王某1同意了,但邸某说没有钱,他们就都走了。2月23日上午他和李某1及姓荣的员工去邸某家,邸某家人说他们是,他们就回来了,后王某1就了。当时让邸某出三万元。

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他在滦南县鑫河中介打工。一天晚上9点多,老板王树丰王某12让他回中介所,他到后老板说他介绍了一对相亲的,女的说被男的了,和他商量怎么办。王老板把邸某叫来后,他劝说邸某出点钱调解解决,邸某同意了。他们便去了王某1住处劝说王某1让邸某给她出点钱,她给邸某出个谅解书,王某1答应了,要五万元,他说要一、两万元,王某1点了点头,他对邸某说王某1要两万元,邸某答应了,说去借钱就走了。第二天上午他和王老板去邸某家,邸某答应找钱,邸某母亲说他们是,他们就走了。

女子相亲遭 对方以属相不合分手的简单介绍

4、证人李某2于2022
年3月22日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王树丰王某12问他是否认识邸庄村的邸某,他说不认识,王树丰王某12说邸某前一天通过他介绍认识了一个女的,当天就和这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这个女的不干了,王树丰王某12让他帮邸某家调解一下并把邸某的号码给了他,他打给邸某说这件事,王树丰王某12说让邸某家出两万块钱,因邸某家没钱协调未果。

5、证人邸某1证言证实,他是邸某。2022
年2月22日21时许,他儿子邸某回家说搞了个对象明天“相家”来,他说咋这么突然啊,邸某说是通过中介所介绍的,他说明天来太仓促。大概半小时,邸某接了一个就走了。第二天9时许,中介所的王老板和一个叫老李的人,还有另外一个人到了他家找邸某,王老板说给他儿子介绍了个对象,双方都挺满意并一起吃了个饭,吃完饭,王老板让他儿子和那个女孩去溜达,后他儿子把那个女孩送到中介所,那个女孩跟王老板说他儿子把这个女孩欺负了(当时也明白是发生性关系了),让他们出两万块钱解决这件事,他儿子回来后他问到底怎么回事,邸某说那个女孩是自愿的,后那个老李跟他说这件事也不是光彩事,最好尽快解决,他因没钱就没给他们。那个王老板说他没诚意,哪怕给他们拿几千块钱,说着就走了。

6、证人郭某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王树丰王某12、李某1乘坐他的车去王某1家的情节。

7、证人邸某2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邸某于2022
年2月22日借用他轿车的情况。

8、证人荣某1、荣某2、何某、刘某、曾某、李某3证言分别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节。

9、被告人邸某供述与辩解。

10、滦南县刑事侦查大队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四张证实了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邸某,被害人王某1与王树丰王某12之间微信聊天内容。

11、滦南县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滦南县刑事侦查大队车辆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车辆的客观情况及提取车辆副驾驶座套上白色可疑斑迹的情况。

12、滦南县刑事侦查大队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邸某。滦南县刑事侦查大队辨认笔录及被辨认地点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邸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

13、滦南县刑事侦查大队通话明细分别证实了被害人王某1、证人王树丰王某12在案发期间各自的通话情况。

14、唐山市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22
〕80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草丛东部卫生纸上精斑”、“王某1上精斑”的基因型与邸某血样的基因型完全一致,其似然比率(LR)为3.71×1019;送检的“车副驾驶座套上精斑”、“王某1物上精斑”检出混合精斑的STR分型,不排除含有邸某血样与王某1血样的STR混合分型。

15、滦南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1陈旧性裂伤,无新鲜裂痕,无活动性。

16、滦南县长凝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邸某1988年3月12日出生,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
被告人不构成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使用了暴力手段,其不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有证人王树丰王某12证言相佐证,同时案发后被害人与证人王树丰王某12、被告人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一再声称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对其使用了暴力手段,足以证实被告人邸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妇女性的不可的权利,根据被告人邸某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的危害程度,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邸某犯罪,判处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
年3月1日起至2022
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进

陪审员 鲁 敏

陪审员 高彩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