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刑杀重是什么意思

在日常所接触的影视作品和历史故事中,经常会看到官府对于罪犯的判处中有“秋后处决”的字样,为何还要等到秋天呢?
其实,让中国历代都保持“秋后处决”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大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秋后处决”与“午时三刻”
1 -“秋后处决”的历史
关于“秋后处决”这项传统,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古人讲究四季更替,天象与人间要对应,秋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肃杀。而且从汉代开始,天人感应直说甚嚣尘上,所以作为天子的皇帝,也当然要让子民的生死遵从老天的规律。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指,秋收之后,就是农闲时节,而在此时处决人犯,会有更多的百姓能够围观,从而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2 -“处决”的日期限制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记载及小说戏曲中的描写都是这样。如清初朱素臣的传奇《未央天》写书生米新图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来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时辰是寅时三刻,这是符合明代刑法规定的,因此监斩官必须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于米新图冤情重大感动了上天,这天夜里天一直不亮,直到打过九更,朝廷派来复查此桉的官员赶到,救了米新图的性命。
“刑以秋冬”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等加以处决。例如,清末,戊戌变法失败,1898年9月2日,谭嗣同等6名变法维新派人士被捕。统治者未经提审,就将这6位变法志士于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场处以极刑。

3 -“午时三刻”的说法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是,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4-处决地点选择
处决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巿进行。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又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鼓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们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执行斩首时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桉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

5-“案件重审”流程
如果说其中有人对判决有不同的意见,那就厉害了。先要由持意见者将案件重新报给刑部,然后由刑部再次汇报给皇帝,听取安排,一般最后都是交回再议。然后由三法司的各个部门参照以前的旧例进行对比,这就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不成文的法律一样,根据这些然后再次决定犯人的生死。如果连续三年的秋审,都始终存在异议的话就可以免除死罪,进行减刑,是类似于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的一种手段。
可是古人为什么要这么麻烦的将案件来回折腾呢?在《清史稿·刑法志》里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而这也是那些有良心的官员最大的理由,此外在宋元之后,各朝的尸检手段和方法都是根据宋慈的《洗冤集录》来进行考证的,尽信书不如无书,况且下属的仵作与官僚若是再学艺不精或是欺上瞒下,那就是对人命最大的亵渎。而这些三法司的官员如此严苛,除了是他们的本质以外,同时司法公平与严肃也是帝王取信与百姓最重要的手段,所以万万不可出错。
而除了司法部门本身自查以外,犯人的家属也可以进行上诉。如果是县衙定的罪,那么上诉就必须按照“府、道、司、院”的顺序逐级进行,否则“越诉者笞”。而绝对的权利就会滋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明史·刑法志》中就记载了在嘉靖元年,有三法司官员被买通后,故意将其中一件案子翻案,导致迟迟不能动刑,错过行刑时间之后,就要再次审理。逼得给事中刘济等上书给皇帝,请求处决犯人最晚必须在当日未时(13:00~15:00)之前动手,不然容易多生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