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八字安全标语
第一条 为加强XXX厂(以下简称“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提升厂内各类人员安全素质,依据《XXX国安全生XX》、《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条 XXX部是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向厂培训主管部门申报各类安全培训计划和需求,包括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取证、复审培训需求,或者其他类政府、上级要求的安全类培训需求。
组织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实施对外来单位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负责组织员工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六)负责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监督考核。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职责
(一)组织厂内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及证书管理。
(二)负责员工“过关”、四新”培训组织、监督与考核。
(三)负责将安全管理资格证培训及复审纳入厂培训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日常教育培训计划中。
(五)负责对口业务管辖范围内承包商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审核、验真等管理,确保外委人员符合“入口关”要求。
第五条 设备部职责
(一) 负责对口业务管辖范围内承包商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审核、验真等管理,确保外委人员符合“入口关”要求。
第六条 各运行部职责
(一)组织新员工进行运行部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开展各运行部的各项日常安全教育。
(三) 按照集团“五个统一”要求对承包商开展运行部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按照xxX集团《XXX化工板块安全生产禁令(红线)》要求,对属地内作业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对承包商人员厂级、运行部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本装置开停车、检修、“四新”培训。
第七条 各部室、运行部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安全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
(一)厂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X、法规、规章及标X。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
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X、法规、规章及标X。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安全教育
(1)厂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2.运行部级安全教育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X。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安全教育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自治区有关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并备案登记。
(五)承包商外来人员培训
凡外来长期施工、服务、保运、承包商等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两级集团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六)原始开车及装置检修开停工前培训
1.各装置原始开车及开停工检修施工前,要根据生产及工艺特点对参加开停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1)装置操作规程、防火、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停工检修安全、健康、环保管理规定等。
(2)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项目(过程)方案或作业计划书等。
(3)历次开停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原因、经验教训。
(4)开停工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的系统或部位,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5)开停工过程中容易引起中毒和窒息的介质的理化性质、中毒窒息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初期火灾的扑灭方法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7)工艺设备变更的部位及变更部位的安全、健康、环保注意事项等。
(8)同类型装置开工过程中的典型事故案例。
2.各运行部要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参加属地检修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1)装置停工检修安全、健康、环保管理规定。
(2)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项目(过程)方案或作业计划书等。
(3)检修装置的特点,生产介质,产品的理化性质,火灾危险性,可能对人身产生的危害以及防护方法。
(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反“三违”安全管理规定。
(6)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7)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七)日常安全教育
1.宣传贯彻当期公司和厂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X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4.定期开展事故预想(应急预案)的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八)其他相关培训
1.各运行部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和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
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运行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有关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公司每年要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技能过关化培训。通过安全技能过关化的实施与合理奖罚机制的兑现,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过关活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按照岗位不同,员工安全技能过关培训内容为:
(1)安全关:安全法规、生产禁令、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知识、消气防器材使用。
(2)工艺流程及参数关:本岗位工艺流程、工艺参数、阀门、管线、检测点、取样点。
(3)装置联锁及工艺规程关:装置联锁逻辑、设计值、报警值、联锁值、工艺规程。
(4)设备“四懂三会”关:动、静设备的原理、结构、用途、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操作规程。
(5)操作票关:各类操作票辨识和填写,上锁挂签锁具的识别、步骤、岗位(工种)之间配合,系统、单元、单体设备开停车。
(6)事故预案关:应急预案、事故响应程序、报警程序、工艺物料的处理、近三年内外部典型事故案例。
(7)制度关:公司、厂两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程、管理标X、企业文化。
4.定期开展 “一警示、再教育、三反思”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利用公司员工警示教育基地,厂XXX部组织。完成“一警示”: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再教育”:对违章和事故人员进行再警示、再培训。“三反思”:所有警示人员进行反思、谈感想、写心得。
5.各部门及运行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第九条 培训时间
(一)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对新员工(包括合同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在上岗前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新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岗位实际操作培训,6个月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统一制定并颁发上岗操作证,无上岗 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四)“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如下
1.厂级安全教育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运行部级安全教育由各运行部负责人负责,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五)日常安全教育
1.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教育,辨识当班操作、施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并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状况。
2.每月按照厂下发的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并在《安全教育记录》中如实记录。
3.上级要求传达的文件,及时组织学习,并在《安全文件学习记录》记录。
第十条 员工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对其进行运行部级、班组级换岗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员工脱离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运行部、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本岗位相关的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按相关规定考核。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技能过关化培训安全关90分为及格,并给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人员按待岗处理,执行待岗工资。15个工作日后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后恢复原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厂XXX部每个月对安全教育开展情况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XXX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
(一) 安全教育计划
(二) 安全教育记录
(三) 安全文件学习记录
(四) 安全教育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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