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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八字门证件照

岳阳八字门证件照

岳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普遍,进入公司企业大门使用人脸识别,支付宝、微信登录认证使用人脸识别。现在,岳阳一些小区也使用上了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刷脸”,就可以进入小区。对于进小区使用人脸识别,支持的业主表示更加方便了,反对的业主则害怕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

赞成方:进出便捷且安全

“刷脸”进小区,不但便捷,而且有利小区的安全,这是一些业主的看法。

岳阳经开区八字门一大型小区门口,一台刚安装不久的“刷脸”装置特别醒目。记者在现场看到,进出小区的业主,大多是直接“刷脸”,少部分的业主则依旧使用比较“老式”的门禁卡出入。

“以前身上总要带着门禁卡,生怕进不了门。现在用脸一比划就可以了,很方便。”谈起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业主刘阿姨表示十分赞同。在她看来,从最初的喊门卫开门,到后来的刷门禁卡,再到如今的“刷脸”,这是门禁系统的进步和发展,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一些业主不但认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便捷,而且认为该技术对于保障小区安全有显著效果。近些年来,岳阳部分小区由于设施比较老旧,人员配备不齐,很难对小区业主的安全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小区外的人很轻易就能够进入到小区内部。因此有的小区开始实行了“人脸识别”门禁,通过这种方式来严格控制进出小区的人员。一旦有外部人员想要进入小区,很快就会被系统拦截,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业主的安全,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岳阳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安装人脸识别主要是响应智慧物业管理要求。通过人脸识别,可以有效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小区。不过,工作人员表示,“现在门禁卡还可以使用,通过人脸识别、指纹和门禁卡都可进入小区。”

反对方:担心隐私受到侵害

人脸信息存在哪?会流向哪?是否存在泄露风险?也有不少市民对这项技术表示担忧。

李明是一家科技公司员工,对于小区实行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不感兴趣。目前,他依旧使用门禁卡进小区。在他看来,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

据了解,人脸面部特征虽然本身并不是隐私信息,但该信息与身份证号、消费行为、金融信息等互联互通后蕴藏有巨大的安全风险,尤其是和智能算法相结合,可实现对个体的精准数据画像。再加之面部信息具有天然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被滥用或泄漏,后果不堪设想。这些系统具有信息泄露风险,特别是物业和一些企业公司合作安装的系统,业主的敏感信息掌握在企业和物业手中,而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难保不会因为利益驱使而对外贩售。如果这些包含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主人除了有可能遭遇精准诈骗,蒙受财产损失之外,甚至还有可能因自己的人脸信息被用于洗钱、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卷入刑事诉讼。

因此,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小区安装智能人脸识别门禁,一些业主建议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制定相关

的标准,如由谁采集、由谁保管等,来规范各个小区采集业主人脸信息的行为,以避免居民个人信息被泄露。

律师说法:不允许强制“刷脸”

小区门禁采用人脸识别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物业有权强制采集居民个人信息吗?

今年7月28日,针对国内部分公司或机构强制采取“人脸识别”技术,以及出现越来越多个人信息泄露、贩卖等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人脸识别虽然方便,但也存在因为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敲诈’的风险。”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介绍,有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会利用非法获取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

针对此种情况,《规定》表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且,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买卖等,《规定》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的情况,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突破法律规定去侵权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不得强制采集个人信息,否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个人隐私权等相关人身权利。强制采集个人信息并有后续违法行为的,还有可能涉嫌触犯民事,甚至刑事犯罪。根据《规定》,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相关链接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1条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另外,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

你觉得“刷脸”进小区是先进还是隐患?

你愿意刷脸还是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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