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八字与公司名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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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利法人成立日期的这个问题,就是一个知识点,没有必要进行太多的讨论,这个知识点也比较容易理解和记忆,这个知识点跟我们的司法实务结合并不是特别紧密,只是需要记住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本条明确了营利法人成立的时间点,也就是营利法人开始营业的起始点-,那就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在此之前的设立阶段,营利法人还没有正式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营利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营利法人经登记成立后,需要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准营利法人的标志是颁发给其营业执照,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是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在具备经营资格证明这一功能外,又具有了法人资格证明的功能,集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于一身,成为法人资格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和直接表现。
作为登记的产物,营业执照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和建立民商事信用的主要方式。一般而言,营业执照至少承担了以下基本功能:一是营业执照标明营利法人获得国家许可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从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营利法人可以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二是营业执照能起到公示的作用。营业执照上一般需要载明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等情况。由此,营利法人资信情况和债务担保能力等通过营业执照获得了具有公信力的外观表征,与营利法人进行交往的人可以从营业执照上了解营利法人的一些基本情况,从而降低商业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我国相关法规、规章要求营利法人将营业执照悬挂在最醒目的位置,其所起到的公示功能比登记制度更为突出。三是通过营业执照,国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营利法人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而此种公权力的介入又为营业执照的公信力提供了保障。将营利法人的基本信息记载于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税收和监管的依据;营业执照的年检可以起到持续表征营利法人的商业信用,以维护交易安全;吊销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强制违法经营主体退出市场等。
营业执照上应该记载相应的法定事项,是作为营利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明确法人基本信息,能够使与其交易的市场主体了解它的信息,对该法人做出切实的评价。所以这些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任意变更,一旦发生变化,营利法人应当向登记机关做出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需要载明的事项主要有: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资金性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此外,我国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内容一致,法律效力一致,只是样式、作用有所不同:正本尺寸比较大,用于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以便接受监督,起公示作用,仅签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便于携带与收藏,用于法人从事经营交往、签订合同、开户贷款等活动中对外出示,证明合法身份和基本情况,办理各种手续时使用,副本可以签发数份。
我们在实务中也经常告诫我们服务的公司,在从事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务必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其实就是把对方的交易信誉锁定在双方交易的时刻,营业执照上的基础信息,也表明了交易对象的很多信息集合,也当然会成为未来出现交易纠纷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的使用频率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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