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八字口计算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81执191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凌凤琴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八字口村委会大石咀村
身份证号:3426011956****4122
立案时间:2020-06-11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凌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茂锁借7款本金382000元及利息(以236000为基数、月利率1.5%,自2013年元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以196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以131000为基数、月利率1.2%,自2013年元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以1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3日计算到款清时止;以15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自2015年元月2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利息在计算时应再行扣除被告已偿付的利息86000元);二、驳回原告夏茂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00元,由被告凌凤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2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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