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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新亮属猴人的婚姻与命运的信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今年1月,山东菏泽的王先生在湖北襄阳一家食品商行购买了一箱茅台酒,一共6瓶,花费15600元。事后经鉴定,这箱酒为假冒产品。2月,王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

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先生购买茅台酒的行为与正常消费者迥异,是为了获得巨额赔偿,且类似的诉讼有上百次,因此驳回了他10倍赔偿的诉求。王先生决定继续上诉。

王新亮属猴人的婚姻与命运

购买6瓶茅台全程录像

法院认为这一行为迥异,不属正常消费者

9月29日,王先生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这箱酒是他在今年1月到襄阳游玩时购买,打算在春节期间送给亲朋好友。

在购买时,王先生说商家曾表示“保真”。“第一天没有现货,我第二天去取的。”王先生说,他对酒的真假持怀疑态度,于是在购买时全程录像。买完当天,他将酒拿给了几个懂行的朋友,大家都认为这是假酒。于是今年2月,王先生将商家起诉到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法院鉴定科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在原被告都在场的情况下,对6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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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商家辩称,王先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先生以酒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上百起,认为王先生起诉补偿10倍赔偿金于法无据。

经过两次开庭,法院于9月2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的酒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支持王先生要求商家退还货款15600元的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先生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身份。

法院认为,王先生有上百次类似诉讼,且购买时全程视频拍摄,并记录每瓶茅台酒的瓶身,该行为与一个正常消费者买酒消费行为迥异,因此认为王先生此次买酒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法院司法权威。

法院认为王先生若出于打假需要,可以采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因此王先生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表示,他会在15日内提出上诉。

类似诉讼上百起

打假人究竟是不是消费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搜索发现,王先生涉及的这类案子确有很多。

王新亮属猴人的婚姻与命运

王先生也表示,自己的第一个起诉发生在六七年前,至今已有几十起,“不像他们说的有上百起。”这些案子多与酒水有关,也有零星几个案子涉及其他商品。

如果把王先生称作“打假人”,他说“也可以这么认为。”王先生在购买这些商品时都会全程录音录像,有的商品经过鉴定是真的,有的是假的。

对于录音录像行为,王先生说,这些是自己购买的证据。如果不这么做,起诉到法院,自己便缺少证据。但是有了这些证据,法院又认为这一行为迥异。

遇到假冒伪劣商品,王先生就去当地法院起诉,但胜诉的案子寥寥无几,“多数法院判的都是退款,但不支持10倍赔偿,理由跟这次的案子差不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王先生认为,自己买酒的目的是为了送人,自己饮用或者收藏,因此自己就是普通的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该获得赔偿。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表示,现在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尚无明确的规定。另一位律师也表示,这个问题现在争议较大,每个法院处理的都不一样。

王新亮表示,前些年整体来看法院是支持打假人的,但近期有所变化。

王新亮属猴人的婚姻与命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有媒体报道,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人大代表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提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但王新亮个人认为,不管打假人能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都应该支持他们的索赔行为,“遇到假货就应该严厉打击,如果没有这些人,很多人可能就不会知道这些东西是假货。”王新亮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买到假货,就理应索赔。

另一位律师认为,所谓的打假人,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制止了一些不合法的市场行为,是有利于社会的。长远来看,打假人的存在,可能会让假冒伪劣商品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律师认为,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应该支持他们的诉求。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为打假人非消费者的案例居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要更多一些。